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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江苏8名毕业生到山东旅游,酒后在宾馆玩起1元一把炸金花,因噪音大,隔壁客人报警。民警认定聚众赌博,收缴赌资920 元,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这将耽误他们回校领毕业证,拘留也会记入档案,影响参军、国考政审。(6月10日 《人民日报》)

8位毕业大学生因玩1元一局的“炸金花”而被行政拘留,庆祝毕业的娱乐活动一下子成了聚众赌博,给自己的档案上添上了行政处罚的“黑点”,足够让这8位学生铭记终生。这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争议,1元一局的“炸金花”缘何就成了违法的聚众赌博呢?

从此次他们出游目的来看,原本就是为了庆祝大学生涯结束,出来放松下心情。打牌也只是“小赌怡情”而已。主观上既是为了娱乐,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大额的赌博行为,警方对这8位大学生的娱乐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显然有违聚众赌博行政处罚的本意,偏离了依法治赌的本意。

聚众赌博,明确规定,一是聚众为3人以上,二是赌资过大,三是以营利为目的。这8位学生的赌资加在一起才920元钱,显然算不上过大,虽然人数超过了3人,但其他两个条件皆不具备,又何谈聚众赌博呢?既然如此,没有聚众赌博,警方相应的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不仅是处罚重不重的问题,而是违法执法的问题。

这8位大学生的行为,既然不构成聚众赌博,那么相应的处罚就显然过重。光明网对此话题进行的调查显示,有77%的网友认为处罚过重,可见,公众对这样的处罚并不买账。

大学生玩牌涉赌被行政拘留的遭遇,之前也有相似的案例在不同地方发生过。2013年,有3名男子在广州在火车站临时起意玩起2元一局的“斗地主”被行政拘留,2013年,滑县部分农民群众春节期间打牌被行政拘留。还有武汉打工者路边揽活间隙打牌被行政拘留。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每次发生都能撩拨起人们对打牌娱乐与赌博界线问题的争论,还有最为根本的是,警方该怎样依法处罚的问题。2005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小彩头娱乐活动不是赌博”,相关法律工作者也对类似案件警方行政处罚行为给予否定的态度。

既然有这么多案例发生,相关执法和法律工作者也表示反对,类似这样的行政处罚还会发生,但其原因或许有二:一是有“抓赌指标”的压力,一些公安部门为了完成抓赌指标,对娱乐消遣行为也不放过。二是缺少被执法者有力抗辩。被执法者本身不仅仅是被处置者,他们有权对警方处置行为进行抗辩。然而,有不少人为了减少麻烦,而对警方的处理无奈接受。

查处赌博行为无可厚非,但也要依法依规进行。而作为涉事的8位大学生,为何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当更多的涉嫌聚众赌博的人,对警方处罚行为予以抗辩时,警方的行为才会“规矩”点,才会走上法治的轨道,公众的权益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

8个大学生去山东泰安旅游,喝点酒后在宾馆玩一块钱一把的“炸金花”。因噪音影响了隔壁客人,被其以赌博报警。警方赶到后,当场收缴赌资920元。当地警方认定,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8人将因此错过12日回校拿毕业证的时间。有人为他们喊冤,认为警方小题大做;也有人认为警方做法是对的,大学生也应当接受惩罚。

别把“1元1局炸金花”不当违法

杨涛

大学生们到底冤枉不冤枉呢?就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所以,认定为赌博,应当是“赌资较大”的行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那么,问题又来了,多少钱算“赌资较大”呢?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山东省公安厅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江苏省公安厅则规定,对带娱乐性质的熟人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小来来”行为,起罚点是个人赌资达到200元;对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起罚点”则是人均赌资100元。8名大学生虽然一把是1元,但是,警方收缴他们的总赌资是920元。那么,无论是山东的标准总赌资400元,还是江苏省聚众赌博人均赌资100元的标准,这8名大学生的总赌资都超过了,因此,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他们也算不上什么“冤枉”。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是,8名大学生接受治安处罚没有错,但是,对他们的处罚是否过重了呢?要知道,公安机关是以“情节严重”为由,对他们进行“顶格处罚”,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这就要看当地公安机关是如何规定的了。

如果按照江苏省的标准,普通的赌博要人均赌资200元,对于聚众赌博,人均赌资100元,如果大学生人均赌资达到100元但未到200元,那么,大学生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就不能算“情节严重”,也就不能顶格处罚,因为一个行为不能作两次重复评价。但是,这8名大学生是在泰安犯的事,适用山东的标准,那么,别看8名大学生是1元一把,但总赌资是920元,已经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同时,他们又是8个人聚众赌博,在宾馆里大吵大闹,影响到他人休息,对他们以“情节严重”为由进行顶格处罚,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也是在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无可厚非。当然,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大学生一时冲动的小赌,也可以不顶格处罚,对他们拘留几天,以视警戒,也是可以的。

所以,别把一块钱一把的“炸金花”不当违法,不管一把多少钱,只要总的金额超过了一定限额,就会受到治安处罚。公民最好遵纪守法,别参与赌博,即便是亲友之间的娱乐活动,最好是总的金额不要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就会将欢乐变成悲剧。


背离公众认知的赌博执法伤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炸金花”,居然以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被“顶格处罚”(再往上,就该以赌博罪追究刑责了),这一起因为处罚夸张而成社会热闻的“查赌案”,实在是让人感觉有点不可思议。倘若同学之间这样小筹码的游戏,都算“聚众赌博”并且情节严重,那么按照这一标准,全国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应该人满为患才对。不开玩笑地说,类似“聚众赌博”,只要警方想抓,就可以全年无休地抓下去,而且一抓一大批,足以罚个盆满钵满。

刑法中的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赌博行为都尚未触犯刑法,而是以治安处罚论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照法律条款,8个大学生被处以15日拘留、3000元罚款,无疑是最顶格的治安处罚;问题是,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赌资”也仅仅920元,怎么就不能免予处罚,反而要顶格严惩呢?当地警方的说法是,该案中人数达到8人,属于“聚众赌博”,即便彩头很小,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赌博,因此从重处罚。在我看来,这完全是对“聚众赌博”的曲解。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针对“聚众赌博”的处罚,因为一旦聚众赌博就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聚众赌博”也绝不是单指人数达到一定数目,而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比如郭美美,她在家中开赌场就涉嫌聚众赌博罪。相比之下,这8个大学生的行为,怎么能被轻易认定为聚众赌博呢?

如果某项执法完全背离了公众的认知,那要么是法律的滞后,要么则是执法的问题。在本案中,显然不是法律的规定太过严苛,而是执法者的行为太过“任性”。事实上,如果法律可以被随意阐释随意滥用,那必然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所以,本案不是什么法治与人情的矛盾,而是执法权力太过随意的问题。倘若当地警方这样做,只是因为对赌博行为有某种严惩的“洁癖”也便罢了,怕只怕过去常见的“罚款指标”与“抓赌任务”再度死灰复燃。

8个大学生去山东泰安旅游,以1元为底在宾馆打起牌来,被警方抓获后,当场收缴赌资920元。当地警方认定,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炸金花”是典型赌博方式,而且是8名大学生一起参与,尽管底子只有1元,但严格说起来仍然算是聚众赌博。依法应该受到治安处罚。但具体到处罚的尺度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警方的说法,“聚众赌博”属于“情节严重”,即便是定性准确,拘留与罚款也有可裁量的空间。如果综合考虑赌的大小、赌资的多少以及大学生身份等因素,以教育为主给予从轻处罚,未必不是合理的选择。换言之,“顶格”的处罚合法,难逃畸重的嫌疑。

其实,民间对于带彩娱乐与法律意义上赌博的定义,也有不少的分歧,相当多的人把有一定输赢的“赌博方式”的活动,如打牌、打麻将等,视作带彩娱乐,约定俗成的说法是“没大输赢,不赌家当”就不算是赌博。“带彩娱乐”的泛滥,消解了社会对法律意义上“赌博”的认识,也使得治理赌博落入法不责众的窠臼。相反,在治安管理上,抓得过严,容易留下“抓赌为罚钱”的口实,再加上管理面太大,治理相对偏软。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大学生“1元赌博”给予最严治安处罚,很容易让人莫名惊诧,认为警察“小题大做”,留下治赌作为任性的质疑。

“1元赌博”的处罚引争议,折射出依法治赌方式短板,还可以看到一些执法陋习:自由裁量权太模糊。在执法机关内部存在着绩效考核,一些执法办案单位为了完成指标,在自由裁量权内往往就高不就低。而事实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一种惩戒行为,直接关乎合法权益。因此,尤其是一些宽泛“弹性”条款在执法中“从轻”或“从重”,更必须慎之又慎、强调程序的效用性,既防止管理上的“一曝十寒”,也避免处罚上“拉橡皮筋”,体现法治经常性、公正性的要义。

【面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合乎比例的执法,体现出教育的功能。如果需要处罚,采取警告的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执法目的。】

据报道,8名大学生到山东泰安旅游,酒后在宾馆打起牌来,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结果被公安机关以聚众赌博处以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这样的“顶格处罚”引起网络热议。

从“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行为哲学上分析,严厉处罚以塑造青年正确的行为意识,执法者的初衷或许不乏善意。但人们担忧的是,这种处罚是否过重,又会给即将毕业工作的8名大学生造成什么后果?

出于对警察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也罢,出于对大学生人生前途的忧虑也罢,都需要以法治的思维来评判警察的执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赌博是否构成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8个大学生在集体出游途中打牌,一块钱一局,警方当场收缴的全部赌资也只有920元钱,是否够得上“营利”值得商榷。

当然,将聚众赌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没有疑异,但其前提也应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无论在公安部的文件还是一些省的地方性规定中,都明确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亲朋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本案中的8人都是同学,其“聚众赌博”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是否大到需要顶格处罚的程度,也值得商榷。

对执法而言,处罚不是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这起执法中,面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合乎比例的执法,体现出教育的功能。如果需要处罚,结合违法的具体后果与危害,采取警告的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执法目的。准确理解立法的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法律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操作条款,一些看似不严的执法很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新京报插图/高俊夫

【大学生毕业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游戏,而且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显然,既无营利的目的性,更无赌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游戏的娱乐性。】

最近,江苏某大学的8名应届毕业生因为庆祝与热闹而玩起了“炸金花”,因为“炸金花”涉嫌聚众赌博被拘留,当场被收缴赌资920元钱。根据相关法律,警方认为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从而依法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此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当地警方为何会作出“顶格处罚”,他们的根据是《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赌博的处罚标准,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即属《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

由此看,处罚是符合相关法规的。然而,此事还是引起了各方争议。

在我看来,判断其行为性质及处罚程度是否正确与合理,一要看清其动机与目的;二要看到情节与危害。大学生毕业了,凑在一起玩“炸金花”游戏,而且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显然,既无营利的目的性,更无赌博的目的性,只有青年人游戏的娱乐性。况且,无论是数额还是次数,均不具有危害性。

尽管有8人参与游戏,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聚众情节。因为这8人来自于同一个宿舍的同学,在相互关系上相当于亲朋好友。在平常的执法实践中,对于赌博行为乃至赌博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抽头”。平常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之间逢年过节的打麻将、“炸金花”属娱乐行为,即使有彩头,也不以赌博论处。

虽然本案不涉及赌博罪,但不妨先谈谈赌博犯罪,其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态。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具备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条件,但输赢对其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为此,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换言之,首先要其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然后才能讨论其行为是否属于聚众。

本案未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上述的情形便谈不上了。然而,对于当地警方给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呢?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是,8位青年学子还是被拘留并遭顶格处罚。如此惩罚,将对学生未来参军乃至报考公务员的政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当然,学生们“炸金花”对同住宾馆的旅客带来的噪音影响,是应该批评教育的。

由此,又引出了一个“惩罚合理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惩罚在社会中为何能够存在、又为何能够被人容忍乃至接受并长期有效运行的复杂机制。其中既有人权保障的法理元素,也有人道主义的哲学因素,一时难以得出结论。但是,我们就此展开讨论国家惩罚权力的谦抑与惩罚技术的变革,还是很有意义的。

总而言之,作为公权力,需要思考惩罚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情节轻微也无社会危害性的公民面前,国家机器是否需要如此彰显其公权力的扩张性?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能否趋向宽容和轻缓化呢?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江苏某大学8个大学生来泰安旅游,喝点酒后在宾馆打起牌来。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被查获后都被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还因此耽误领毕业证。一元也算赌博,是不是罚得重了呢?对此警方解释说,8个人构成了聚众赌博,数额虽小,情节严重。(6月10日 南方都市报)

情节不复杂,几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乘着毕业空闲的时光,三五成群外出游玩,酒足饭饱之余在宾馆房间“炸金花”,不光招来了警察,拘留半月罚款3000的处罚更是超出几个大学生的心理预期,不少民众也颇有大跌眼镜之感,于是乎,有质疑“撞在枪口上”被顶格的、有质疑判罚过重的,各大网站网友“嘘”声四起。而警方的解释是,“8人构成了聚众赌博,数额虽小,情节严重”。事实果真如此?

大学生玩一元的“炸金花”之所以被顶格处罚,关键恐怕源于人数较多,具有“聚众”的性质。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不难看出,“以营利为目的”是聚众赌博并予以处罚的必要前提,那么大学生玩“炸金花”能形成涉赌处罚的完整证据链么?

很显然,8个大学生宾馆玩“炸金花”既非一种赌博赢利的常态,也非赌资较大的职业性行为,与民间休假日、亲朋好友之间的“小来来”并无实质的区别。“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对大学生的“小来来”施以重罚之所以引起广泛质疑,一方面恐怕于执法依据上面有些许瑕疵,再说,对广大茶余饭后喜爱“小来来”的公众而言,也是一种不良的执法引导。这恐怕是本次处罚“炸金花”遭受公众“嘘”声的重要缘由!

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涉嫌赌博,当然应该立即查处并予以处罚,但前提是依法依规,是程序合法,是量刑适当。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判,伤害是法制尊严,是公道人心!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隐忧,也会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