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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资料成为在网上贩卖的“商品”,莫名其妙接到各种推销电话……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更是司空见惯。个人信息频频受到侵犯的现象近年来已引起许多人的反感,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但人们对非法获取和提供自己资料的不法分子却无可奈何。
    近日从珠海传来“好”消息:香洲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的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个人信息受侵犯今后真的诉之有道了吗? 【☞进入讨论】
领导效应:“官员”成就了“第一案?”
  犯罪分子兜售了官员的电话号码,部分领导亲属被骗,出现“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情形,犯罪分子才被绳之以法。是不是当“领导”成为受害者时,这一法条才会真正“落地”?请注意,该罪的名称是: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公民的个人信息比领导的更应得到保护。
老百姓的烦恼谁人见?
   网民不要被普及“官员也是公民,个人信息也要保护”的常识,拿“官员”调侃,更多的只是一种愤懑情绪的借机发泄:孩子还没生,就被母婴用品广告包围;房子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将手机打爆;入学通知才寄来,各种银行卡、信用卡甚至手机卡都已提前“被绑定”……我们的个人信息被人盗卖,每天因此饱受困扰,能够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吗?恐怕不会。 【>>>详细
普通公民维权成本太高
   降低公民维权成本。因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大量存在,法不责众,即使公民想维权也因成本太高而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去降低维权成本(如加大信息运营商的责任)。 【>>>详细】 【延伸阅读:不妨通过经济激励来识别垃圾短信】
“从旧兼从轻”原则,罚不当罪
   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生在2008年11月。依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新规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既往发生的案件。 【>>>详细】
莫名其妙的“首例”
   在这些官员的电话等个人信息被出售,并有人因此而遭到诈骗之前,已经有太多的电话诈骗案发生过了,这些诈骗案当然也有很多被破获过,向骗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也并非不能查究。但遗憾的是,公众所期待的“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却一直迟迟没有产生,直到本案。 【>>>详细】 【延伸阅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第一人”当得有点冤】
揪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
   公民之所以会因为个人信息失窃而遭遇骚扰与诈骗,很大程度上缘自有关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不严,乃至有部分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最根本的是要对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的有关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 【>>>详细】
首例的积极意义
   出售个人信息被判刑成为全国首例,这个“首例”尽管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法律之剑还总算是“砍了下来”。这个首例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社会实际的需要,又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出售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公民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尽快出台
   这样一部让人期待的法律,据说2003年已经开始起草,2005年已经完成专家建议稿,至今依旧没有下文。没有民事法律的补位和配套,单靠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无异于“牛栏关猫”。 【>>>详细】 【延伸阅读:法律保障是最有效途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何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令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不少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措施。规范的技术、健全的法规、严格的监督以及个人意识缺一不可。 【>>>详细】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尊重个人隐私的法治传统。周某此次获罪显然是一种法治的进步。然而,作为平民百姓,对于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还有更多的期待。(责编:徐嵘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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