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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退一赔三” 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

2015-03-15 08:04:40香卉辉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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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商家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因为“退一赔一”已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也得赔500元。让我们用三个案例来诠释:

卖过期化妆品 退款再赔500元

改6.5元蛋糕生产日期 超市赔了500元

500元干贝发霉 商家赔1500元

遇到消费欺诈,商家再也不能退货了事了,他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让商家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市民消费时再也不用担心被骗了。

案例1 过期化妆品让人全过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盒价值146元的化妆品,碰巧几个好朋友过来串门,王女士就拿出来请好朋友试试。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几位好朋友刚擦完该化妆品不久,都感觉到皮肤发痒,还都红肿起来了。

仔细一看,原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经过期长达8个月之久了,居然还摆在货架上销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几个人跑到销售该化妆品的副食品店,拉着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维权。

灌口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已经将未售出的另外两盒该品牌化妆品下架并放入仓库。在现场,王女士还出示了该店开具的收据,商家也承认王女士的化妆品由他们店售出,但拒绝对王女士作出赔偿,只愿意退还货款。

过期化妆品“不仅让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损害,也让自己很没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还拒绝赔偿!”王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自己和朋友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商家退还了货款,并加倍赔偿王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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