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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市消费维权报告》发布 网购等五大类投诉成热点

2016-03-15 07:29:4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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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A.网上买衣服谁知出入大

“会呼吸的面料”广告语很有创意,但衣服吊牌的执行标准已过期。日前,张先生到某商贸公司网站上购买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网站上宣传该T恤使用的是“会呼吸的面料”。张先生收到货后才发现,衣服内吊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过期,洗涤标识与服装内的洗涤标识不符。经调解,商家给予了消费者400元的赔偿。

解读: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商家在网上进行了夸大甚至虚假宣传,对商品质量存在欺诈情况。

B.本想治痘痘受了一肚气

白女士到某祛痘美容院处理脸部长痘问题,购买了一张次数卡后,商家承诺无条件无期限为其提供治疗,然而消费过程却让她颇为难受。白女士称,工作人员不停地向她推销商品,如果购买了,服务态度就极好,如果没买,工作人员就立马变脸,甚至恶语相向。为此,执法人员给予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执法人员建议白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解读:依据新《消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并产生明显后果,可以获得精神赔偿。而受害人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商家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C.新买的电脑电池已损耗

潘先生购买了1台价格为2900元的笔记本电脑,然而用该电脑自带的检测软件测出,该电脑电池充电已达到16次,损耗达8%。潘先生认为这台电脑已被他人使用过,于是向商家反映。商家既无法提供电脑未被使用过的证据,也拒绝进行更换。经调解,最后商家同意更换新的电脑,并赔偿50元。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认为计算机已经被使用过,商家售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自证清白”,因此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晨报记者吴雪莹 通讯员曾庆光 王晓筠)

3·15速览

伪劣消防产品昨被集中销毁

晨报讯(记者 白斌斌 通讯员 廖小昆 张瑶兰 曾德猛)昨日下午,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思明区中山路举行集中销毁仪式,1000余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销毁,这预示着厦门市连续三年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即将结束。

禾山市监所开展安全宣教

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孔凡洁)昨日下午,禾山市场监管所举行“3·15”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工作人员为市民提供消费咨询,特别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宣教。

同安食品企业参与“3·15”活动

晨报讯(记者 蓝慧 通讯员 牟小磊)昨日下午,同安区300家食品企业的代表和市民们齐聚在同安区体育馆外的广场上,共同参与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日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活动。此次活动以“新消费 我做主”为主题,由同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主办。

530吨走私肉被无害化处理

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郭小辉)昨日,厦门海关将日前查获的530吨走私冻品进行集中销毁,无害化处理后将作为生物燃料供发电厂使用,这也是该关首次采用此种方式销毁走私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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