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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公布消费维权案件 消费者应保留维权证据

2016-03-15 07:52:5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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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签不符 不算欺诈行为

2014年5月13日,阿珏在一干果店购买了海鳗鱼、炭烤鱿鱼丝、鳕鱼片等。她发现,海鳗鱼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19克,炭烤鱿鱼丝每100克含蛋白质54克等,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项表1规定:营养成分中蛋白质含量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阿珏提出,该干果店应退还其购买商品支出的555元,干果店和生产商还应支付10倍赔偿55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外包装营养标识不规范,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处理范畴。干果店作为销售者,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干果店应根据阿珏退还的商品返还其相应货款,阿珏其他主张被驳回。

宣传语绝对化 网店构成欺诈

2015年3月,阿鑫在某网店购买定制男式皮鞋5双,支付价款3.1万元。收到货后,阿鑫申请退款遭拒。上诉至法院,阿鑫主张网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使用“中国惟一专业品牌”绝对化用语,所称专利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相关销售数量也未标明出处,属于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判决网店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网店接受退货、退还价款,并支付与价款等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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