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清明小长假结束了。过去的三天里,有人忙着祭扫,有人忙着踏青,有人却在辛苦加班。那么,加班工资能拿多少呢?记者帮您算一算。 4月4日清明节,按照规定,在这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目前,厦门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每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4月4日加班,最低可以拿到的加班工资为:1500元÷21.75天×300%×1天=206.9元。员工本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也就是加班1天可补休3天。 另外,4月2日和4月3日属于休息日,如果在这2天加班,单位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即每天最低加班工资为:1500元÷21.75天×200%×1天=137.9元。 不过,这只是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在计算实际加班工资时,应该按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进行计算。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如果遇到加班工资方面的问题,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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