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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无法确认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不扣分"全省适用

2017-06-13 08:35:50 程枝文 何祖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针对网络上关于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的种种传言,省交警总队作出回应——

“无法确认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不扣分”全省适用

故意遮挡面部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东南网6月1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程枝文 何祖谋 通讯员 刘君华) 昨日,一条“交通违法未拍到驾驶人不扣分”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由于众说纷纭、真假难辨,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有些新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但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说明,很多人仍表示不知真相。昨晚九时许,记者通过省交警总队获得证实:“无法确认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不扣分”全省适用,此举是为了有效铲除滋生“买分卖分”违法乱象的土壤,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

据了解,省公安厅6月8日就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对非重点车辆(除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货运、教练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以外的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处理作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实施处罚时,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根据当事人出示的工作证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境、服刑、重病等原因无法接受处理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由该机动车实际管理人接受处理。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未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或经审核属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记录到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处理,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其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定于6月8日起纳入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常态化实施。此前未处理完毕的非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针对很多网友担心有人利用墨镜、口罩等伪装技术,逃避相关交通违法处罚,《通知》明确规定:发现有驾驶员开车故意通过遮挡面部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公安交警部门将调取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理。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政策目前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推出。截至目前,省内各个交警支队已经接到文件通知,其中福州、厦门、平潭等地昨日起已经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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