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也“客串”一回摄影记者 本报记者 包华/摄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月17日讯(记者练仁福 李建芳 福建日报)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确定38件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38件议案涉及多个方面,其中许多涉及社会救助、食品安全管理、餐厨垃圾等最新社会热点话题。
记者获悉,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0件。其中法制方面11件,财政经济方面占8件,农业农村经济方面6件,教科文卫方面9件,环境与城乡建设6件。大会秘书长对这40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确定38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余2件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因此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两会议案
诬告救助者,除道歉还得赔钱
案由:老人摔倒没人敢扶
彭超等10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彭超等代表称,时下,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做,很大程度上是担心做了好事反被诬赖,甚至被告上法庭。有的网友戏谑,看到跌倒的老人,先让老人在“自己跌倒”的认证书上签字画押,才能对其进行帮扶,否则,千万不要伸手,那可能是扶起了一个“债主”。出现这种情况时,那些诬赖者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外,根本不用付出法律代价。应当从立法层面上保护好人。
议案称,西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们的刑法中,虽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代表们在议案中明确指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者。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建议:谁起诉谁举证
议案建议,乡(镇)级以上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并制定和完善奖励措施。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伤害,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救助者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其澄清事实的义务。
此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影响较大的助人为乐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助人为乐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助人为乐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助人为乐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或企业对员工由于助人为乐而耽误上班时间的,不得予以追究。
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各乡镇政府及城市社区组织应每年举行一次助人为乐先进事迹表彰会,对突出的助人为乐行为进行公开表彰。
议案提出“如果受救者指控施救者是肇事者,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外,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若诬告救助者又不执行规定的或其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者,则判定其行为是陷害罪,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区建设应配建中小学
陈展弘等10位省人大代表认为,目前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未得到有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得不到有效实施,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被侵占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他们提交议案,建议我省尽快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标准做规定。
议案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草案)》需要明确城市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三种方式,一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让土地时给予优惠;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建成后由其自办学校,按民办学校管理;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将规划的学校用地移交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议案还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的管理及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等做出规定,认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且应就地或就近调整、重建。
儿童游乐园卫生安全强制监督
案由:儿童游乐园卫生监管“空白”
彭超等10名代表提出制定《儿童游乐场卫生管理条例》。彭超等代表表示,近年来,我省城镇开始大量出现儿童游乐场所,包括大型的连锁餐饮店内特意设置的游乐场所,大型商场或城市综合体里设置的儿童游乐场。但据调查发现,现在多数儿童游乐场所几乎不设防,特别是室内游乐园,由于相对封闭,很容易让病菌滋生,卫生状况堪忧,许多儿童到游乐场感染上了手足口病、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
更让人忧心的是,根据我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儿童游乐园并非卫生部门监管范围,而对于商场、超市、公园等地的儿童游乐场所内的卫生状况,则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可以依据。儿童游乐园的卫生,目前还无法可依。
建议:卫生部门设专人监管
议案提出,儿童游乐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儿童游乐场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各县市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儿童游乐场卫生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区内的儿童游乐场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要求其停业整改或视情节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儿童游乐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儿童游乐场的卫生工作,对儿童娱乐场内的儿童不卫生行为有劝导教育的责任。儿童游乐场禁止吸烟,工作人员不得让吸烟者入内。
收集个人信息应有行政许可
买完房子,不少房产中介的电话就来了;生完孩子,奶粉商的广告就找上门了……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受到广告骚扰的现象已经层出不穷。陈津等10名代表提交议案,建议我省尽快出台《福建省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议案中说,政府机关只能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所明确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而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开始个人信息收集之前,须向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个人信息处理为主要业务或通过个人信息处理营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始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之前,须经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议案还提出,未经登记或许可处理信息以及政府机关及个人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