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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重点减排县(市、区)单列考核办法》

2014-05-04 20:59  李琰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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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4日讯(记者 李琰之 通讯员 曾咏发) 记者4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为强化重点地区减排工作考核,加快重点减排项目推进,根据国家和省“十二五”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我省近日制定出台了《福建省重点减排县(市、区)单列考核办法》,并于今年5月起施行。

据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为列入年度省减排单列考核名单的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为国家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据了解,考核将按照以下四个程序进行:一是确定名单,每年4月底以前,省减排办会同各设区市减排办,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减排工作情况确定考核名单(主要包括总量指标和年度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国家和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推进力度等)。二是进展调度,对列入名单的县(市、区)实行双月调度制度,各单列考核县(市、区)于5月底前将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报送省、设区市减排办备案,减排计划明确本区域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领域、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时间节点与削减任务、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目标任务等,并于每奇数月7日前将情况报所在设区市减排办,设区市减排办于10日前核实汇总并报省减排办,省减排办适时、以适当方式对调度情况开展检查核实和通报。三是核查核算,列入单列考核的县(市、区)在辖区统计部门确定上年度统计数据后,将本区域上年度减排工作总结、减排核算所需社会和经济宏观统计数据报送省、所在设区市减排办,设区市减排办初步核算单列县(市、区)减排情况后,报省减排办审核确定。四是公布结果,省减排办将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单列考核县(市、区)核定结果按程序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及单列考核县(市、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考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等情形的。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将实行以下约束措施:约谈相关负责人;全省通报并在省主流媒体公布;对区域内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建设项目实行环保限批;对所涉企业集团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建设项目实行环保限批,并落实相应的经济约束政策。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应在一个月内向设区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落实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并抄送省减排办和所在设区市减排办。对未能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根据调度情况,视情再采取暂停安排各项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暂停环保模范城、生态县(市、区)推荐、考核、命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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