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决定修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部分内容,其中“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正式执行后,同时停止执行原对钢铁企业实施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目前正在开展的钢铁烧结机脱硫考核用电加价继续实施。”修改为“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正式执行后,同时停止执行原对钢铁企业实施的惩罚性电价政策。”
经商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