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
《关于规范报废汽车收购价和整车收购质量计量的建议》(第1465号)收悉。我局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报废汽车收购价不在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如果经营者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赵 峰
联系电话:0591-87827725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