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平委员:
《关于农村公共照明电价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标准的建议》(201811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行分类电价,电价的分类和各分类电价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执行,我局无权调整变更。针对建议反映的问题,我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已要求电网企业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农村村庄公共照明用电电费负担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