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颁布法律援助条例 让更多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2014-12-10 15:58: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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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司法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一)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属于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要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移送市或者其他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三)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四)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 (五)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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