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首审 拟推行登记制度
2015-08-28 07:27:1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犬只不得放养 禁入多类场所 《条例》(草案)在保证养犬人权利的前提下,也要求养犬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同时,针对近几年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超过限养数量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理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个人携犬出户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医院、超市等公共场所;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条例》(草案)还按照“严管理、高处罚”的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规范养犬行为。 |
相关阅读:
- [ 05-22]成都一男子要求注射狂犬疫苗遭拒 抡椅砸医生(图)
- [ 05-22]猫狗若未打狂犬疫苗 新北将对主人开罚
- [ 01-23]榕多名孩子被仓鼠咬伤 专家:需及时注射狂犬疫苗
- [ 01-23]福州多名孩子被仓鼠咬伤 需及时注射狂犬疫苗
- [ 01-18]吉林4人接种狂犬疫苗昏迷 涉事企业称无力救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