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 新增贷款贴息补助 开辟信贷绿色通道 【工作目标】受灾轻微的农户自有地和蔬菜、副食品基地,力争7月底前恢复生产;受灾严重的农户自有地和蔬菜、副食品基地,力争灾后1个月内恢复生产。受灾轻微的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争取灾后1个月内恢复生产经营,受灾严重的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半年内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工作要求】成立灾后恢复农业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市县两级农业、渔业、林业技术专家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当地受灾户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经销企业、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加快机库房、烘干机房等各类设施的修复工作,及早恢复正常生产。组织挖掘机、拖拉机、抽水机等机具,抓紧疏通田间沟渠,抢排田间积水,最大限度降低洪涝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组织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学会的学员单位,充分发挥会员企业的资金优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深入受灾严重地区开展送爱心服务。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大豆、玉米种子,指导农民补种、改种。加强灾后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扶持政策】新增贷款贴息补助,对受灾特别严重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示范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新增的贷款,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期限暂定2年。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贷款优先办理,实行利率优惠,原则上不上浮;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和农户,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企业不仅不能抽贷压贷,还要视情合理增加信贷。对受灾龙头企业用电参照省级农民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优惠政策执行,种植养殖用电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 企业生产 安排专项资金 优先扶持闽清受灾建陶企业 【工作目标】受灾的工业和商贸企业原则上灾后1个季度内恢复生产经营,严重受灾企业半年内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具体完成时间由企业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工作要求】逐家核实辖区内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及时将灾情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对灾情特别严重、需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改造的企业,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指导企业科学选址,协助企业做好规划、用地等审批工作,尽快开展重建工作;对因灾情比较严重导致全面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停业)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快对房屋、电力设施、受损设备开展检测鉴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扶持政策】对省财政拨付给我市的企业救灾专项资金,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2016年度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闽清县、永泰县受灾企业,标准上浮20%。新增贷款贴息补助,对严重受灾企业因灾后重建或异地搬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产生的新增贷款,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期限暂定2年。对严重受灾的闽清建陶企业,在2016年市本级安排给闽清县的“能源节约利用”1500万元专项资金中,优先扶持受灾建陶企业重建天然气生产线项目。2016年度各级惠企政策中需要闽清县、永泰县配套资金的部分,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加大对受灾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按优惠利率优先支持。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允许其贷款合理展期、延期,确保不抽贷、压贷。原则上受灾工业企业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 公共服务设施 10月底前恢复 医疗机构整体功能 【工作目标】医疗卫生机构7月底前恢复门诊急诊等基本功能,10月底前恢复医疗机构整体功能。卫生基础设施修缮加固的项目,今年年底前投入使用。校舍修复加固以及校园附属设施修复加固的项目,体育全民健身工程及设施维修改造项目,9月底前完成维修改造。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恢复重建的2017年春节前重建并恢复使用。公益广播电视信号9月底前覆盖面积恢复到受灾前水平,今年底前完成全部设备、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受损旅游景区(点)力争10月1日前恢复正常经营;受灾严重、安全隐患尚未完全排除的景区(点)要坚决关闭,不得对外营业。受损文物建筑3年内全面完成维修工作。 【工作要求】尽快核查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倒损等情况,并组织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原址重建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平补齐;对异地重建的,根据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布局重建项目。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确保重建的学校、医院安全牢固。注重民族、宗教文化的抢救和保护,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及时抢修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输。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要优先落实保障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审批。 【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受灾地区的卫生、教育、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受灾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重建项目,补助额度按各专项资金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灾后重建用地,可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受灾县党委、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市直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保障工作,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和专用设备,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积极筹措资金,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由市里负责统筹,采取“市财政出一点、县(市)区支援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向上争取一点、银行融资一点”的原则筹措重建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坚持特事特办、快捷办理、优先办理原则,实行“市县同权”,开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同时,要稳定市场秩序,切实做好市场供应,要强化监督检查,启动问责程序,严肃查处渎职、失职行为;要重视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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