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赵杨) 3月28日,福州市出台商品住房“限购令”,其中第四项规定“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昨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就该规定公布实施细则。据了解,该中心已与福州市地税局、福州市人社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提供虚假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并把当事人及涉事公司列入国家诚信红黑榜,同时将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处理。 现在购房 需提供哪些证明 据了解,非福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的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养老保险)或医保证明中,补缴款项入库时间(或缴交时间)在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在2017年3月28日(含)前的,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购房提交的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信息的判定,以福州市地税局和福州市人社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信息为准。购房登记时提供福建省社保或福州市直机关社保证明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在福州市五城区且购房人为该单位职工的单位证明。购房登记时提供医保证明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如何判断正常缴税和补缴 对于如何判定正常的缴税还是补缴,也有明确界定。福州市五城区各地税主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入库日期”如在“税款所属日期”次月的,均视为正常缴交税款,除此之外均认定该个人所得税为补缴。社保证明如缴费性质标注为“补缴”的,均认定该社保为补缴。 开发商或中介需核实证明 据了解,此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增加了核实相关证明信息真伪的职责,还要在相关证明上盖章确认。 记者了解到,细则明确规定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住房居间服务时,对非福州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居民提供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应登录地税部门、社保部门或医保部门官网核查信息真伪,并在核实后的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上盖章确认。 |
相关阅读:
- [ 04-11]漳浦盈丰花园超容积率建设 业主购房多年无“两证”
- [ 04-08]官方新规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购房者更谨慎
- [ 04-07]离婚单身后能不能再购房 产权证还没办出可否卖房
- [ 04-07]闽将建立房地产监管信息系统 严打炒作哄抬房价 楼市调控加码成交大幅下滑 购房者观望情绪浓厚
- [ 04-07]官方新规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购房者出手更谨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