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七、扶持泉州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换,涉及省级、设区市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省经贸委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省级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向泉州倾斜(每年不低于总量的20%);支持泉州市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供供应商名录;对泉州市组织企业参加全国的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资助;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将资助范围从规模以上扩大至全部工业企业;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
八、加强用工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在劳动力输出大省建立远程建工系统,鼓励泉州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引导民营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引工”力度,充分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现代通信服务功能,千方百计为泉州民营企业引入各类劳动力;针对泉州民营企业特点,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每年培训6000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促进技能人才逐步适应产业升级的需求;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职工薪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积极实施按项目运作模式组织当地宁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扩大泉州用工本地化规模。
九、支持和鼓励泉州市民营企业建设员工公寓。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并安排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十、创新泉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认真总结晋江市试点经验,在泉州市范围内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让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享有当地同等的公共服务,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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