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元该还吗 法院终审:标会款不受法律保护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标会款转为一张13万元的借条,王女士到底该不该还这笔钱?经历了四场官司,她终于可以放心了。法院最终认定,标会款不受法律保护,林先生要求王女士还13万元的诉求被驳回。
一审:手持13万元借条 原告打赢官司
2011年9月13日,鲤城区法院受理了林先生的起诉。他要求王女士还13万元借款。林先生出示了一张借条,他说,当年4月18日,王女士找他借款13万元。
当年12月,法院一审判王女士必须偿还13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上诉:被告提供新证据 案件发回重审
王女士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林先生等人的录音资料,证明所谓的13万元借款是林先生入她的标会,她被倒会后,没钱给林先生,在林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去年6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鲤城区法院重审。
重审:形成借贷关系 须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林先生及代理律师对这笔钱的来龙去脉的细节交代出现了反复的情况。他的律师曾向法庭陈述:“2011年4月18日在八一酒店……王女士当场出具一张借条给林先生,林先生当场支付现金13万元给王女士。”林先生本人在2012年10月15日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对借款过程的陈述是:“在王女士倒会后,2010年11月至12月间,我在汉唐天下路边拿现金13万元给她,没有叫她写借条,2011年1月在八一的食品仓库我叫王女士写借条给我,后来因为要改还款时间,所以2011年4月在八一的食品仓库,王女士重新写借条给我。”
综合各种证据,法院认为,2009年至2010年,林先生作为会员参加王女士作为会主组织的标会,王女士于2010年倒会,2011年4月18日,双方对王女士应返还给林先生的标会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王女士写借条给林先生。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先生和王女士虽然曾经存在民间标会关系,但王女士2011年4月18日自愿将她拖欠林先生的标会款本息结算后,写借条给林先生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说明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标会款已转化为借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王女士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去年11月,法院一审判王女士必须还林先生13万元及相关利息。
终审:标会款不受法律保护 驳回原告起诉
王女士再次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非法债务变成合法债务,属于洗钱行为。标会款属于民间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对于这种非法借贷关系,由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不予保护。
近日,该案终审尘埃落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借条上的款项并非真正的借款,而是民间标会款,不受法律保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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