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张文璟)近日,惠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售卖口罩的诈骗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郭某根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初,被告人郭某根为骗钱还债,使用微信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同月10日,他在实际上并无口罩可供出售的情况下,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2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口罩,骗取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口罩定金款项2200元。次日,郭某根在家中找到塑料泡沫代替口罩装箱打包,利用快递邮寄给被害人刘某,并拍下快递单号,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0元。同月17日,他又以每个口罩3.8元,向黄某“出售”口罩,骗取对方760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被害人急需购买防控物品的心理,虚构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事实,隐瞒其既无口罩生产、销售,也无途径获取口罩用于出售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官依法判处郭某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根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办法官表示,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妄想靠国难发财,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