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放烟花被炸伤 谁赔偿? 法院:烟花厂生产有缺陷的产品,应担责 阿明(化名)除夕放烟花欢庆佳节,没想到欢喜夜成了悲剧夜——他被烟花炸伤,家里的大门也被殃及受损。昨日,记者从泉港法院了解到,该院认定厂家的烟花有缺陷,得赔偿阿明的相关损失。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高唐 超颖 案情 放烟花被炸伤 起诉销售商及厂家 去年1月24日晚上,正是除夕,热闹非凡,泉港人阿明家沉浸在节日的欢乐气氛中。当晚,阿明拿出买来的烟花,在自家大院内燃放。不承想,烟花正常燃放数发后,突然炸裂,造成他受伤及家里的大门损坏。 阿明说,他当即联系烟花的销售商泉港某纸品店,但经营者林某某迟迟不肯出面,于是他只好报警求助,并于当晚到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用400多元。此后,因头面部、左眼、左耳多处受伤,阿明到泉州一家大医院做进一步复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用3541元。 去年8月份,阿明作为原告,将湖南浏阳市某烟花厂(以下简称烟花厂)及纸品店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纸品店赔偿他受伤及财产损失共11444元,烟花厂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 未按规安全燃放 消费者自身担责 那么,到底是阿明燃放时自身未注意安全,还是烟花有质量问题呢? 纸品店和烟花厂辩称,烟花厂是有资质的制造商,其产品投入市场时有进行合格检验。阿明燃放的烟花已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事情的发生是阿明未按产品的燃放说明及提醒进行燃放,未选择室外空旷无障碍的地方,而是选择在有障碍物、四周有墙壁及车的位置燃放,才导致财物受到损害。产品燃放说明要求烟花燃放须离人30米、离建筑物25米,这是硬性规定。 纸品店称,阿明没有证据证明烟花是向其购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烟花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反之,阿明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车辆距离烟花燃放位置不足3米,不属于安全距离。两被告均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烟花存在缺陷 厂家担八成责任 那么,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认为,阿明提供的照片和烟花爆炸残留物均体现烟花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商为烟花厂,且该烟花厂亦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烟花系由该烟花厂生产;烟花残留物及监控视频充分体现了烟花在燃放时确实出现炸筒现象。综合阿明提供的证据等,可以证实阿明在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及其家中大门被损坏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规定,组合烟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烧筒等现象,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不应出现低炸现象。在该案中,烟花系组合烟花,其在燃放时出现了炸筒现象,因此应认定涉诉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烟花厂作为生产者,应当对使用有缺陷的烟花而受到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阿明承担赔偿责任。因阿明在燃放烟花时未保持安全燃放距离,其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烟花厂的责任,以减轻20%为宜,即烟花厂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烟花存在缺陷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因此不论纸品店是否为烟花的销售者,均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其对阿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经计算,阿明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确定为7757.16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烟花厂赔偿阿明6200余元。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带来喜庆的同时,仍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作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应严格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作为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必须通过正当的渠道,应认准产品质量合格标识,切勿购买“三无产品”。为避免事故发生,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安全、科学存放,选择符合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依法、文明、安全地进行燃放。 (黄墩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