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连线通话类电信网络诈骗中,如果有人帮助诈骗分子转接电话实施犯罪,将被以共同犯罪论处。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两起诈骗案件,两名被告人曾某、王某为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概述 用手机等设备做转接关联电诈被处刑罚 2023年8月21日以来,被告人曾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他人的4张手机电话卡,先后4次在晋江市、深圳市辖区内帮助他人拨打诈骗转接电话,为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经查实,其接转的通话关联到电信诈骗,涉诈金额3000余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晋江市、石狮市的酒店或公寓内,使用手机、音频转接线、电话卡、通话软件等架设Goip设备,通过本人名下多张电话卡及向他人购买的多张电话卡,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其所接转的通话关联到省内2起、广东省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29万余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王某均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利用本人和他人电话卡、手机帮助对方拨打诈骗转接电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曾某、王某在上述诈骗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搭“手机口”做“中介” 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加大力度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逐渐提升,更加警惕境外来电,因此直接遭境外来电受骗的被害人人数出现下降。不少在境外的诈骗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新技能”,在诈骗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搭建“中介”(手机口),通过帮凶架设手机或Goip设备进行转接,掩饰其来电的真实归属地。如此一来,当被害人接到本地号码来电时就会放松警惕,殊不知其实仍是境外诈骗分子在与其联系企图骗取资金。 在这其中,搭建“手机口”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沟通实施诈骗行为,但其在搭建“手机口”设备时能完整听到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全过程,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其为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上述两起案件中,被告均是“00后”,因此广大青少年更要注意,不要随意涉足境外通讯工具软件,更不要在这些通讯软件中赚涉嫌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的“外快”。同时,广大市民一定要警惕接听陌生来电,不论是境内外归属地的电话号码,都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的危险来电,切莫轻信他人,切勿在线转账支付款项给陌生账号,以免上当受骗。 相关链接 警惕“手机口”犯罪 “手机口”诈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同时使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人员联系,另一部手机根据诈骗人员指示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通过打开扬声器或音频线、数据线连接进行语音中转,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另一种是架设GOIP(一种可插多张SIM卡的虚拟拨号设备)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新闻 反诈宣传进社区共筑防诈“防护墙” 泉州网5月18日讯 (融媒体记者许奕梅 通讯员郭舒珊)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居民群众反诈意识,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5月17日下午,鲤城区开元街道红梅社区在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反诈宣传活动,守护社区居民钱袋子。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等方式,与居民群众面对面讲解电信诈骗的危害,介绍电信诈骗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居民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共筑财产安全“防护墙”,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