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再教育 当前,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是中国和平崛起、民族伟大复兴、人类和平发展,但在前进道路上和具体工作中仍有许多困难和问题。社会矛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明显增多,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刚刚提出,任重道远,而党内存在的脱离群众现象严重。所以,必须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集中解决“四风”问题,而要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当然主要是创立新的制度、完善已有制度、废止不适用制度。同时,也要持久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再教育,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任务。 必须尊重并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决定历史结局的是人民群众。我们靠论证党的选择的历史必然性和党的事业的价值的正义性不足以保证我们的胜利,只有当党的选择成为亿万人民群众自己的选择,党的事业成为亿万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我们才能成功。而且只有在充分尊重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做到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人民群众都是历史的主人和历史创造者,从唯物史观的最根本点说,共产党离不开人民群众。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我们曾经获得的这种觉悟:党的一切斗争和理想是靠人民群众来实现的,我们应该感谢人民群众;群众任何利益的获得,都是他们自己斗争的结果,党只是在其中负起领导者的责任;任何执政的共产党人永远是人民群众的儿子。党的七届二中提出“两个务必”,怕的就是我们进城后或者说执政后失去群众、变成官僚,重蹈封建主义覆辙。世界上一些执政党的衰亡,无不经历着从怕失去群众到怕群众的不归之路,这带有规律性,它印证了“决定历史结局的是人民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必须保证并坚持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党的领导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决定执政党权力合法性和巩固程度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度和广度,否则将失去其全部执政基础。党的八大深刻指出:党不能有超乎群众之上的权力,党不能有对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党不能有在群众之上称王称霸的权力。党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一方面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必须坚持党在一切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使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获得源头活水,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党执政的条件下,国家权力运行必须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从根本上说即不可违背人民群众的意志。当我们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时候,制度的笼子就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刚性约束。 必须维护并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性。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同时也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活动。马克思认为,在历史活动中,重要的是行动着的群众,是群众的经验的活动,特别是这一经验活动中的利益。群众的历史主动性直接来自群众利益。如果我们的理论、规划、方案、政策、法令、政令具体而又切实地体现群众利益,我们就能直接依靠群众的历史主动性,而只有越来越多的群众自觉地深入历史活动时,他们才能看到自己更为长远的利益,才能理解我们的理论、规划、政策、法令、政令中所包含的他们的长远利益,而在此之前,长远利益依然是抽象的。在新形势下,群众所期待的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历史活动中,依靠自己的努力,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能够持续提供这种机会,并不断带来新的希望。在当代世界政治中,只有当群众特别是劳动群众、生产者阶层,包括职场中等收入者无望时,群众的历史主动性才以“冒犯”形式出现。同时也只有真正情系人民群众的共产党人才能在这种大胆的“冒犯”中,看到群众另一面的历史主动性的重大意义,带领群众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冲决思想僵化的旧垒,以巨大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导之于改革,将群众历史活动推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其典型就是党所领导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以及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改革不能没有高层论坛和顶层设计,但改革的突破口往往是在群众的历史主动性中。改革当然有一般的规律可循,但规律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往往是在群众历史主动性中被创造出来,在群众首创精神中,有时能够提供重大的有益线索,这在历史上并不鲜见。在改革之年,到群众中去,是实践的结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确保改革取得成功,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同时还强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这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鲜明地体现党对中国改革所持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