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尤菁华)上月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规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有几个明显的变化,加大责任、加重处罚、加强监管。”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事故频发,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是重要原因。新《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法规明确: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市正积极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我们将认真贯彻和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升整个城市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