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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入“法”不如入“规”

2014-03-14 15:49  刘绍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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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天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3月14日《京华时报》)

网购市场的混乱,网购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的确是一件让有关部门非常头痛的事,但我们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走极端,甚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让那些恶意退换货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给淘宝商家加大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实,从目前的网购现状来看,网购市场这个新生事物,正在趋于规范,网购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正在推出一系列措施,吸引消费者。比如,到货付款以及7天甚至是15天的退货承诺等。淘宝商与消费者这些承诺等,就是一个规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 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要负其违约责任,对违约又不负责的淘宝商或者消费者,有关部门再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办事也不算迟缓。

现在“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即将出台,作为法律,就应该从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应该考虑到淘宝商的利益,“淘宝商家担心出现恶意退换货”之忧之虑,并不是空穴来风,并不是危言耸听。如今网购市场竞争这样激烈,不能不考虑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出现。如果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就有失公平了。至少消费者要向淘宝商说明退货的理由,或质量有问题,或服务跟不上,这无论对消费者自身的诚信,还是对淘宝商以后工作的改进,都是大有裨益的。如果什么原因也不说,稀里糊涂就把货退了,对谁都没有什么好处。

另外,除下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特殊商品外,有些东西的退货,也应该有一个细则作补充,比如,退货的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破损状况等,如果一件内衣或者一双鞋子,穿过7天再退货,那淘宝商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后悔权”里规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那点小费了。淘宝商这样的利益和权力都不能得到保证,还怎么让人家生存。

任何法律和法规都应该是一把双刃剑,有权力就应该有义务,有保护就应该有付出,如果只一味地考虑消费者的权力,而忽视淘宝商的权力,那消费者的权力也会是一句空话,难以得到有效地落实。“后悔权”既已入淘宝商之“规”,没必要再入国家之“法”,如果因为考虑不全面,短时间内再去修改这个法律,会给国人一种儿戏的感觉,也让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所以笔者认为,“后悔权”入“法”没有入“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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