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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失信的惩戒机制

2014-08-27 15:56:26 吴睿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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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10月起施行。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建立企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的经营安全意识,也能促使各类企业严格守法,诚实守信。但笔者觉得,这个条例还缺少明晰的监管配套机制,可能造成约束乏力。

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减少。所以,笔者觉得,国家即将架构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让公众成为监督的主角。企业经营范畴领域包罗万象,靠工商部门当然会力不从心,应当形成公众与官方互动、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企业是否诚信,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政府应尽最大努力,为普通老百姓创造举报问题产品企业的绿色通道,还应组织消费者为企业的诚信打分。

其次,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由于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联网通报制度,何时公布,何地公开,建议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福建日报)

——河北·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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