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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赦免,应当有多种制度的配合协调,才能最终释放正能量。

反腐败,在科学的刚性制度还亟待建立的时候,着眼于彻底清除腐败,往往会出现割韭菜式的结果,割掉一茬长出一茬。最终导致科学的反腐制度体系难以建立,尤其是官员财产公示等“源制度”始终难产。

在这个意义上,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必须全部彻底清算,而不论何时贪腐、因何贪腐,虽然能获得道义和舆论的高分,但在事实上会造成国家和民众利益更大的损害。一个比较明智的策略是,国家和民众暂时让渡一部分利益,以换取刚性制度的建立。这种让渡可以视为制度不健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腐败分子的一种原罪,有条件赦免这种原罪,有利于反腐的根本性改观。

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这样的思路,体现的

是现实主义的一种策略。

不要低估了这种抵抗。腐败分子无法直接搞到好处,那他就会千方百计地阻挡反腐,让你忽视不了,又因为其位分之重,让你必须掂量。很多改革的阻力、很多制度建树的步履维艰,就来自于各种理由充分的不可行性。面对这些过硬理由,你又怎么知道谁是因为自己腐败的缘故,谁又是出于公心?

因此,以官员财产公示为例,这种有条件的部分赦免,的确免除了腐败分子的后顾之忧,在无形中拆掉了阻力之墙,增大了改革的推力。一些地方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也常常采取这种特殊手段,促使红包、过节费一类的贿金以无记名的方式上交,成效颇丰。这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赦免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显然,这种有条件的赦免不能是孤立的行动,应当有多种制度的配合协调,才能最终释放正能量。比如,实现这个有条件赦免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推进新升职、任职人员财产公示,在金融和财产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等等,如此系统协调推进,反腐的“防护堤”才会越筑越高。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不能搞清算,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京华时报》12月17日)

在世界范围内,财产公开是官员从政的起码要求。在很多国家,官员财产公开被证明对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因而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然而我国从1994年开始就将“官员财产公开”纳入立法规划,这么多年过去,其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不断呼吁,但制度就是不见出来。

从李永忠的主张,其实可以看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一是财产见不得光的污点官员太多。如果绝大多数官员的财产来路都正当,只有极少数人的财产是通过权钱交易谋来的,那么,官员财产公开用不着讲条件,因为少部分人不足以对制度出台形成破坏性对抗。只有问题官员较多,才会形成对制度的阻力。二是公民力量不足以形成对问题官员的抗衡。反腐专家早已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博弈,取决于社会对既得利益者的阻止能力。如果说,社会力量对问题官员处于优势,整治贪腐是不需要“赦免”之类妥协的。

贪腐行为本没有赦免理由,严重犯罪不能因为人家主动交待和退回非法所得就完全免于处罚。但当下对贪腐官员,不得不让法律作某种形式的让步,这完全是无奈之举。18年立法酝酿无结果,可以印证李永忠“赦免说”的实际性。但另一面也说明,反腐的挑战异常巨大,腐败的程度和危害惊人,当然,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充分显现出来。

如果迟迟不实行官员财产公开,腐败程度会越来越严重。以前查处的贪腐官员,贪腐数额多在几千几万元,渐渐数字越来越大,现在几千万上亿是常事。从贪腐对象的年龄和职权上看,越来越呈低龄低职化趋势,“晚节不保”已演变为“趁早下手”;从贪腐发生的领域看,已越来越从传统“重灾区”向其他领域普遍蔓延,甚至全社会效仿;从贪腐手段看,越来越形式多样,甚至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为寻租者牟利。众多现象表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如果迟迟不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实行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制度的阻力来自腐败分子的反对,随着腐败越来越严重,腐败人数越来越多,财产公开的阻力会越来越大。不得不通过妥协的方式减少阻力,说明时机已经不早,如果还不出台,可以想见,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不能再让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耽误时机,什么“侵害了官员隐私权”、“影响官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技术条件不成熟”……这些一戳就破的理由,无非是既得利益者不想在自己身上动刀的借口。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说得实在:财产公开没有技术问题,立法更不是难点,而是决心问题。腐败的危害,已被提到“亡党亡国”的高度。这样的忧患意识,应该能催生公开官员财产的强大决心。

俗话说的好“开弓没有回头箭”。用在官员干部身上,只要伸手贪污腐败,一步错步步错,那就只能一条道走到黑,再也没有后悔药可卖。但现在,时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的李永忠教授提出他的观点,即: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京华时报》12月17日)

在从重打击官员腐败的今天,突然听到赵永忠教授的建议,直觉这是个好办法。借官员财产公示的冬风,既能进一步打造和提高政府公信力,且能挽救一批失足官员,实为两全齐美之法。

我们常说预防腐败难,难在什么地方?就是只要官员开了口伸了手,就等同于“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很多高官为何会腐败?就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揪了辫子。当踏上了贼船,除了一门心思做贼,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再也没有“回头是岸”的可能。

对于腐败且被抓住现行的贪官,肯定应该严惩重惩,但对于曾经收受腐败,不想腐败但又不得不继续腐败的这部分官员却可以挽救。如果能按赵永忠教授所讲,利用财产公示,将自己曾经贪污受贿的赃款全部清退,哪怕是匿名,只让纪检监察部门知晓,但心里有了底气,自然不怕别人敲诈勒索,也没有后顾之忧。再者,曾经腐败过或还更珍惜清廉为官的不易,特别是全额清退的官员,更会告诫自己慎独慎微。由此,完全可能令官场少一批贪官污吏,多一批真心干事的领导干部。

当然,退赃予以赦免肯定是好办法,但其中仍有部分环节需要商榷。那就是退赃的时间与退赃的程度。如果退赃是在已经立案之后,那退赃就失去了意义,这种退赃当不列入赦免范畴。只有在未事发前的退赃,才能证明领导干部的悔意,才有赦免的必要。再者,如果退赃不彻底,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退,而实质上还有诸多的坏账死账,一经查实,不仅不能赦免,更应该从重处置。第三,退赃赦免绝不能成为常态化,那会令官员觉得贪污了只要退脏就行,更容易被突破心理防线。相关部门不妨给退赃赦免定一个期限。给了机会如果不珍惜,东窗事发后被惩处自然没有怨言。

综上,退赃赦免当能让想回头的官员重走回头路,让官场少一些腐败,当提倡并实施。

突破法治原则的“赦免”许愿,弄不好反会强化官员的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败”的漏洞来。

基于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有条件赦免”企图以一种有限妥协的方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进展,可谓用心良苦。不可否认,官员财产公开最大的阻力来自有猫腻的官员,通过免除部分官员的后顾之忧来分解这种阻力,不失为务实的“鸵鸟政策”。但是这种妥协的背后,在根本上容易伤害法治的公平性原则,法律对公权治理区别对待,给长远的法治反腐带来损害。

反腐究竟需不需要“鸵鸟政策”?这需要充分的国情判断,也需要坚守法治的底线标准。如建议者所言,我国的“腐败呆账”比较严重,存量越来越大致使抵抗也越来越顽强。在这种背景下,对那些将全部贿赂匿名清退的贪官“网开一面”,看似能减轻他们对反腐败的抵抗。问题是,如此良好的愿望似乎高估了腐败官员的自觉性。暂且不谈有多少官员会自觉清退,也不论“赦免”的具体可操作性;单从原因分析,造成今日反腐严峻形势,根本上就是由于惩治偏软,没有确立起刑事执法的普遍性、严密性。在执法已存偏漏的情况下,再行“网开一面”的方案,岂不是“与虎谋皮”?

对权力缺乏常态化的法治监督,对腐败案件查处的疏漏让法治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旦容忍“赦免”,便会在社会上造成反腐底线的突破,甚至怂恿更多的官员为求“一时之需”而先行贪腐。这种突破法治原则的“赦免”许愿,弄不好反会强化官员的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败”的漏洞来。

反腐的正途就是对症下药,重塑法治的权威。解决旧的腐败存量也好,遏制新的腐败增量也罢,关键是要回归到法治轨道上,以严密无缺的刑事执法确立起腐败与罪责的必然逻辑。或许在这种“伸手必被捉”的法治威力下,那些腐败分子才会权衡利弊,生出几分主动退赃的自觉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