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评论热词>>高考替考

【替考已经呈现出更隐蔽化、职业化的特征,若防范替考的机制不进步,惩处替考的力度不加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治理上的“破窗效应”】

日前,江西省有关部门公布了“6·7”高考替考事件的调查结果:经查,该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7月7日《新京报》)

在事发后一个月的节点上,公布调查结果,延续了往年查处高考替考事件的效率。但是,相较于此事在记者卧底曝光后所引发的强烈关注,已公布的案情及当地作出的处理结果,明显要“低调”得多。

替考事件曝光,人们最关注的是高考的严密防线是如何被突破的。在往年被查处的替考事件中,替考主要由学生家长和替考组织以及个别考务工作人员的“合谋”完成。而在这起事件中,记者卧底调查的信息显示,系统内信息和“枪手”面孔、所出示证件一致,考场查不出来。且知情人透露,“替考组织声称可以凭空造一个不存在的人的完整信息,包括学籍、身份证、准考证等。”若这些信息属实,其对应的某种防线失控显然就不会止于考务工作人员这一层级。

然而,调查结果并未直接回应这个在当时备受关注的细节,而是只说替考组织串通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便于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相应的,被追责的领导也大多只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责任,并未透露到底是失察还是主动参与。那么,随之而来的疑问是,考试系统的信息更改、凭空捏造一个不存在的完整信息的行为,包括“内鬼”,到底存不存在?

与往年高考舞弊案的处理相比较,无论是从处理所涉及的领导层级来看,还是从具体的惩戒规格来看,此次江西的处理结果只能说是中规中矩,并无展现出更大的惩处力度。这样一种状态,或许正是当下高考作弊治理疲劳状态的一种现实反映。然而,替考无论是在规模和技术上,近年来都有了较大的提升,而且这次替考事件的曝光还是源自媒体一年前即参与的卧底行动。这些都表明,替考已经呈现出更隐蔽化、职业化的特征,若防范替考的机制不进步,惩处替考的力度不加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治理上的“破窗效应”。

早在2008年,针对高考替考案件,相关专家已经呼吁,解决高考舞弊行为应首先从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入手,同时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条文修改或给出新的司法解释。7年过去,我国依然没有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考试的立法行动。参与替考事件的人,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行政管理人员,大多依然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替考的蔓延和升级,应该有着不小的因果关联。此次事件中,替考者只能由所在学校和其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再次暴露出替考的违规代价之低。

历次替考事件的调查结果公布的情况大多过于粗放,细节远远不够,这显然不利于传递足够的警示效果,也让“到底是哪个环节出错”成了未知之谜。而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罚,不能替代对过错的反思和对漏洞的弥补,这应该是起码的态度。但很遗憾,这次的调查结果通报中,我们依然看不到这样的公共态度。

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每一起公共事件,都应该成为完善治理漏洞、促进制度升级的契机。在这个意义上,高考替考案的连年爆出,其实已经提供了太多的进步机会。但从事后的反馈来看,当前之于高考制度的完善,对打击替考等作弊现象的立法和升级,都未能展现出令人期待的行动。江西这次在高考日就被曝光的替考案,能够推动这样的进步吗?

有结果了!一个月前的江西“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有关事实,对涉案的42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这样的结果,充分回应了事件发生之时教育部的表态,“对于考试管理不力以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一律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高考的组织,越来越严密。但各种花样翻新的舞弊,也不断寻找着漏洞。就江西此次替考事件来说,事实真相基本清楚:替考组织者通过网络招揽高校在读学生或毕业生,通过高校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招考办、考试招生院、医院相关人员,打通了高考报名、医院体检、身份识别等一系列环节。涉案人员之多,足以显示出“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违规行为之恶劣。

高考,承载着人们对于机会公平的期待。种种舞弊行为,难免让人在震惊与愤怒中感到不公。应该说,考场监控手段逐年升级,比如指纹识别、身份识别、人脸识别等,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即便如此,舞弊的“毒瘤”却难以割除。监守自盗、利诱熏心、投机钻营……这些都是答案,但更该重视和必须回答一点是:法纪有空隙,违法成本低。

如何处理一个事件,反映了管理部门的基本态度。就此事的处理结果来看,不同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有的受到行政处分、有的受到党内处分、有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人议论道“不痛不痒”“处罚太轻”,但处理的法规依据是基本清晰的。更重要的是,这份处理结果表明,在高考问题上,不能让“枪手”跨越底线,而需要让法纪挺在守护高考公平的前列。

有人将替考称为“刀尖上的生意”,但其实,这些组织替考者是“刀背藏身”。那些参与其中的丧失职业底线的教师、为利驱使的枪手、以权合谋的官员,组成了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的“产业链”。之所以敢有恃无恐地伪装变身,正是摸到了法律制度的“盲点”。正像有关专家所说的,“我国在立法上对打击高考舞弊还存在较大缺陷”。

比如,有人指出,我国没有专门的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法规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以及考生的处理,也大多为短期的行政处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难怪在“6·7”舞弊事件曝光后,有舆论要求“替考入刑”。

高考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无数人的命运。然而,有人将高考视为努力付出后的“龙门一跃”,有人则将高考视为切中应试心理的“商品买卖”。于情于法,我们都要守护好前者所要求的公平,遏制住后者所觊觎的后门。这是法治中国的必然,也是公平正义的必须。

备受关注的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处理结果。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也给予相应处理。

请公布具体的替考案情

艾萍娇

不少舆论质疑,相对于这起替考作弊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这一处理结果,显得有些“轻飘飘”,比如22名参与作弊案的公职人员,只有3人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的19人只是党内和行政问责,其中有5人只是给予警告处分,包括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而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公布详细的调查结果、具体的案情,因此,也就难以判断这一处理是否严肃、公正,也没有让公众了解这起高考替考案的真相。

以前历次替考案的处理,也是这样语焉不详地不公布具体调查结果,而只公布处理结果,这就好比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不向公众公开案情,就直接宣判。以笔者之见,对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高考替考案,应该把替考组织者如何组织替考、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如何里应外合的案情向公众公开,这是公正处理的需要,也是反思教育考试管理的需要。

对于江西这起替考案,舆论一直在追问,被替考学生家长是谁,他们是否参与购买替考服务?替考组织者是怎样帮枪手办好身份证、准考证、学籍证的?教育系统内部的公职人员,在替考案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可是这些在案件处理中都看不到。调查只是提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因此,无从判断对这些公职人员的处罚是否恰当,也给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

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替考者是拿着在教育系统内部可以查验的准考证、学籍证进考场的,那么,是谁有这么大的本事,进入教育系统内部替换照片和考生信息?公布的处理结果显示,责任主要在于基层招办、医院有关人员违规报名、体检,给替考者放行。可问题是,基层招办怎么能做到为替考者替换信息?能替换信息,无非两种可能,一是掌握内部信息系统信息修改权限的人修改;二是内部信息系统管理混乱,基层人员也可以篡改。如果是前者,主要责任就不在基层招办,而是更高领导的责任;如果是后者,则是整个管理系统有漏洞。为此,调查必须公布案情细节,否则,这一替考案就难以得到公正处理,公众也无从监督教育部门完善管理体系,堵住替考的漏洞。

另外,这次公布替考案的处理结果,只有被替考考生被禁考3年,而被替考考生身后的家长,没有一个被提及。难道就是这些学生自己去花钱购买替考的服务,没有家长出面?从近年来曝光的替考案看,被替考学生的家长在当地均有一定的权势,且参与到联系教育部门、打通有关环节的过程中。这也是替考案调查必须向公众说清的——包括被替考学生向替考组织者花多少钱购买替考服务,被替考学生的家长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其中、提供便利,被替考学生家长是否出面打通教育内部关节,以及是用什么方式去打通教育内部关节的,这都关系到对替考案的处理,也关系到对教育系统内部的治理。

严肃调查处理高考替考案,关乎高考公平,必须一丝不苟。高考替考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该向公众公开详细的案情。根据案情,公众可判断处理是否严肃,也可据此了解教育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问题。如果替考案的处理就这样“打闷包”草草收场,没有对案情的披露,没有从制度、管理上进行全面的反思,这样的作弊案调查处理,就难以警戒后来者,当地教育部门和其他省市教育部门也难以反思怎样堵住管理中的缺失,也就导致一地发生的高考替考案,来年会在另一地发生,而情节、手法相似。


对替考案考生应予顶格处罚

殷国安

首先要说的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很不满意,因为高考替考是最严重的高考作弊事件,对整个高考的公平性的冲击也是最大的。但遗憾的是,过去的《刑法》没有涉及“替考罪”,而准备多年的《考试法》也未出台,处置替考的唯一依据就只有教育部33号令了。因此,对这种替考行为的惩处,只是在行政处分的范围内,根本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对于高考替考入刑的呼吁声浪很高,表达了全国上下同仇敌忾的心情。而且,这种要求已经得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呼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的“替考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替考罪”正式入刑,这应该是最后一次运用行政手段处置替考问题吧?下一次再发生替考,就必须“刑法伺候”了。

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即使是最后一次依据教育部33号令处置替考罪,显然也需要“用足政策”,顶格处罚。对于7名被替考的学生停考3年国家的各种考试,尽管我们也不服气,但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的第九条的规定,也只能如此了。但对于替考的7名学生的处理是,“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这里只是说了一个处理程序,具体的处理结果似乎还需要等所在学校的研究,这样的说法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这里就应该责成有关学校给予7名替考者顶格处罚,予以开除学籍,而不是再等他们回去研究,甚至研究出一个新的处理办法。

事实上,当江西替考案一发生,教育部就已经明确表态说,“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的公开表态应该兑现。这里可能有一个新情况,就是那2名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是否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点江西方面应该请示教育部,是否注销其已经取得的毕业证书。

通报还要求对替考学生的“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这也是不够的。对于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替考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能只向上级报告,而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不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要满足公众的监督权,他们还要评判最后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以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对每一件暴露出来的考试舞弊案予以深究、严惩,务使徇私舞弊者付出惨重代价,杜绝“捂盖子”,才能以儆效尤,逐渐肃清风气。】

在多数考生开始知道自己将要进入哪一所大学的时候,备受关注的南昌高考替考舞弊案也迎来了它的第一批处理结果:共有42名各类涉案相关人员及责任人受到处理,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轻者因负领导责任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件共有7名考生被抓获替考的案件中,42人被处理,看上去是个不小的规模——台前的冲锋者与后台“支持系统”的比例,达到了1:5,接受处罚的对象中,除了7名被替考者外,几乎全是成年人,而且,其中仅公职人员就有22名。

这样的追责与处罚比例,尤其是对公职人员的严肃追责,在以往的高考舞弊案中,似乎还没有过。前些年,在某些地方,高考替考作弊、特长加分、跨省移民甚至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几成半公开的秘密,偶有被举报、调查曝光者,最终受到的处理,往往是高抬手轻落下,比如让涉嫌在特长测试中成绩造假的考生重新测试一次了事——纵使没有通过,也只是未获加分罢了。“国家级”的高考并非没有完备的制度设计,一次身份、成绩、材料的造假,事实上都需要“过五关斩六将”,没有一道道关口的腐败徇私、失察失陷,纵使是关公再世,恐怕也难于单枪匹马就糊弄过去。不肯彻底追查,不过是因为,舞弊造假的背后常有钱权交易,拔出萝ⅳ带出泥,闹大了,对外坏了地方名声,对内妨碍“安定团结”,对谁都没好处。

这一次,多亏媒体的成功卧底,揭开了一个替考组织的运作情况,使案件得以广受关注和重视,而得以深追、严处。我们不知道,在媒体的视线之外,类似的替考组织活动还有多少,到底有多少人大发舞弊之财,多少人践踏公平公正的底线,侵占了他人权利,又有多少人的命运被悄悄改写。

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每年有无数种考试的大国,一个将教育视作改变命运“最大机会”的社会,究竟怎样做,才能够真正遏制舞弊之风,让高考这一方相对的净土,能够延续?

答案只能是,求诸法治。迄今为止,南昌替考事件的处理,主要依据是教育部33号令。如果没有这部3年前制定的政府文件,我们可能连对有组织的替考和被替考者“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这样一条惩罚都做不到。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还没有认真正视造假舞弊带来的危害。当考试舞弊已不再是个别人的偷摸取巧,而成为一种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有信息时代新组织形式、环环相扣的完整产业链,而我们并没有能力把守住广袤大地上每一道基层关口时,以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对每一件暴露出来的考试舞弊案予以深究、严惩,务使徇私舞弊者付出惨重代价,杜绝“捂盖子”,才能以儆效尤,逐渐肃清风气。否则,未来越来越多展开多元化、自主评价的高考改革,将会面临更大风险。

本报特约评论员姜泓冰

【有关各方串起一条紧密的替考利益链条,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谋”关系。若想破除高考舞弊的魔咒,首先应该从管好“内部人”入手,真正扎紧篱笆,强化监督,压缩制度中每个环节的人为操控可能。】

据媒体报道,轰动全国的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目前已基本调查清楚,江西方面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表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日前,根据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包括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被替考考生和替考者,以及相关公职责任人。

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理。不管是对公职人员的行政问责,还是对组织者、掮客的司法问责,抑或是对考生的禁考处理,均体现了有关部门高考舞弊“零容忍”的明确姿态,值得肯定。

然而,严厉的善后依然是“亡羊补牢”,有必要持续追问与深入反思的是:层层严密把关之下,何以还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全链条失守现象?若不厘清这一点,恐怕类似的舞弊事件还会继续上演。

纵观此前卧底记者的翔实报道,以及此番官方的调查结论,实际上已经清晰地勾勒出这起事件的内在脉络。从组织者、中介人,到替考者、被替考者,再到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从伪造证件,到体检、考场等诸多环节,每一个节点均充分知情并积极参与,每一个环节也都各取所需、从中获益。可以说,有关各方串起一条紧密的利益链条,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谋”关系。

假设一下,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一个节点守住了底线,则舞弊案必然败露,也不会出现其后全面溃败的局面。而以目前的技术、管理手段,做到这一点似乎并不很难。指纹识别系统、屏蔽装置、考场随机分派制度等,都可视为监考利器。然而,所有这些却均走向了相反,从而导致了最坏的结果。

去年央视曝光了河南127人高考替考案后,有媒体还特意举出江西省随机编排监考人员的制度设计,认为此种方式使得贿赂监考人员的可能性变得极小,“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内部失守”。言犹在耳,今年就轮到了江西省“内部失守”。可见,问题的关键仍在于人的因素。一旦底线失守,则考场内外的诸多制度就是漂亮的摆设,可以被轻松绕过。

在舞弊的利益链条上,教育考试部门连接上下游,既可打通监考、巡考,也可在身份证、准考证上动手脚,承上启下,举足轻重。此番江西省替考事件查出22名公职人员涉案,即为明证。

因此,若想破除高考舞弊的魔咒,首先应该从管好“内部人”入手,真正扎紧篱笆,强化监督,压缩制度中每个环节的人为操控可能。毕竟,任何制度都需要具体的机构、具体的人去落实,执行者若出问题,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无法发挥作用。这其中,既要强化问责,加大涉案者的违纪违法成本;也要扩大公众参与,畅通举报的渠道,彻底打破封闭运行的高考舞弊的利益共谋。

此外,也要警惕教育腐败对高考生态的侵蚀,特别是要防范二者的交集与合流。某种程度上说,时下屡屡曝出的高考舞弊案,不过是教育领域内腐败的典型表现罢了。

惟其如此,才有可能逐渐恢复高考的公信力,还考生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9名替考者及所谓“组织者”,都只是直接的执行人。查清这些人背后的利益集团,才是公众真正关心的。做到这点,才能达到教育部所说的“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据媒体报道,近日,媒体记者“卧底”替考组织,从而揭露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后,“卧底”记者收到威胁短信,其车辆轮胎也遭到损坏。在替考“枪手”慌不择路四下逃散之时,谁还有“闲心”做这种事,颇值得深究。

江西省教育厅8日表示,截至8日晚,南昌地区高考替考涉案人员已有9人被警方控制。另据济南铁路公安部门发布的消息,江西高考替考案主要组织者赵某,被铁路部门乘警抓获,经山东菏泽火车站警方查实身份后,已被转交南昌警方。

事实上,公众最关心的不是这些替考的“枪手”被抓获了多少,而是那些替考组织和替考受益者是否会尽快受到处罚。显然,在此次江西替考事件中,9名替考者及所谓“组织者”,都只是直接的执行人。查清这些人背后的利益集团,才是公众真正关心的。做到这点,才能达到教育部所说的“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循此方向的调查,可能不比抓获替考“枪手”那么简单,但也绝非复杂。最明显的涉案人员,就是替考受益者及其监护人。毫无疑问,这些人就是雇佣替考“枪手”的涉嫌共同违法犯罪者。现在,严肃处理此案的过程已进入第四天,有关这些涉嫌共同违法犯罪者的消息尚付阙如,这难免让公众满腹狐疑。

替考事件能够发生,当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环环设防的关节被打通后的一个结果。这其中的部分环节,正是媒体所聚焦之处,诸如替考者相关信息是如何录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系统的?替考者的体检是如何完成的?恰在这些关键和重点问题的调查上,至今为止还没有一点消息。

事情明摆着,公众一定会把目光聚焦在查“单位”上。替考者、被替考者都非个案,因此,不管是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也好,还是相关负责体检的医院也罢,若是以工作“失误”“马虎”等解释来应付调查,则不仅挑战公众的认知常识,也是对政府有关调查部门的考验。

此次江西替考事件的发生,若非媒体记者“卧底”,人们很难从中清楚了解到高考替考已经组织化运作的现实。而江西替考事件的发生,其因也并非江西一地高考制度及其设防环节有什么特殊性,而只是媒体记者选择了这个“点”而已。其他与江西类似的“点”还有很多,有些“点”已经发生过高考乃至研究生考试替考事件。那些没有发生过替考事件的“点”,是因为没有媒体记者“卧底”而没被发现类似替考事件,还是设防更严而无从发生替考事件,都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

日前,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6月7日上午,包括南都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 与此同时,南都记者证实这些证件信息已存于江西教育考试院系统,照片为“枪手”本人。目前,南都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6月8日《南方都市报》)

组织健全、证件正规、保密到位。这就是南都记者发现的问题。假如不是南都记者卧底,谁能知道,在高考第一天,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些枪手,均持有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准考证”,而且证件信息还都被录入到了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系统里,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替考丑闻再现,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高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

前几天,很多媒体都说,今年高考是史上最严的高考。为何会这样说?这是因为今年高考各地都动用了最新科技。有开着直升机监考的,有设置信号屏蔽系统的,有探测作弊的仪器。当这些高科技手段被充分利用的时候,为何还是没有阻止替考的枪手?这说明科技手段不是杜绝作弊的唯一,人若是出了问题,再好的“电脑”也无法应对“人脑”。

去年山东警方迅速行动,在考场上揪出了100多名替考者。当时,山东就立即出台了对于高考枪手的处理决定,凡是高考枪手,是大学在校生的延迟毕业时间。而且各地也都有类似规定。值得反思的是,为何枪手还是偏向虎山行?这足以表明“虎山”之上没有“虎”。仅仅延迟毕业时间有多大效果?与几万元的替考费相比,他们甘愿冒险。替考不仅是道德问题,不能止于浅层次的处理。对于大学在校生的替考应该取消学业,对于社会人员的替考则应该判刑。

替考组织年年打击为何却做大做强了。这是因为背后有一个偌大的市场需求。这个市场需求就是“都想上大学”。北京有一则新闻,说是出现了帮助填写志愿的生意,这些人声称不仅可以帮助填写志愿,而且可以与高校实现“内部沟通”。当高考神器热销的时候,这反衬出的是成才路径的狭窄。假如,能够畅通成才渠道,让“金榜题名”不再是唯一成功路径,也就不会有替考大军了。

普通的高考替考行为,多是枪手冒名顶替进入考场,但是他们的信息是无法进入考试院系统的。很显然这次“正在替考”事假里有着很多帮凶,没有了一个个帮凶,也就不会有了正规的“身份证”、“考试证”,更不能能被录入到考试院的系统里。

没有记者的“枪手卧底”,我们是不可能知道这起替考事件的。这足以证明高考的一些监管环节已经被金钱拿下了。揪出枪手很简单,揪出真相却会是障碍重重。输给“正在替考”的不是高科技,而是唯利是图的权钱交易。揪出“枪手”容易,揪出“子弹”难。

【为什么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高考头一天,南昌曝出成规模替考新闻。从记者披露情况看,替考已成为“组织”和“产业”,有能力成批制作假身份证和假准考证,甚至可将替考者照片,安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这才是真正令人震惊之处。

这事并非首例。就在去年,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涉案100多人,其中有大批公职人员。案件披露的种种“关卡失守”细节,触目惊心。

为什么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以河南替考事件为例,尽管教育部门承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但处理结果是对涉案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了事;被替考者取消成绩,暂停国家教育考试3年;替考的大学生开除学籍。只有替考中介人员与具体牵线的学校员工,据说已“移交司法机关”,没了下文。教育部公布处理结果后,舆论哗然,认为起不到警示作用。因此在当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将组织考生作弊、替考及请人替考行为,纳入定罪量刑条款。

为何会“轻拿轻放”?参与作弊者多数与当地教育部门关系密切,如果案情重大,当地教育部门也有管理责任,自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破解这一难题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依法惩处。虽然目前刑法条文对替考入罪没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表述的那样明确,但并非无法可依。此前早有专家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作弊,涉嫌滥用职权罪;社会人员组织群体性作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家长和考生参与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

问题在于,教育部门应当如何作为。比如这次南昌替考事件,教育部很快回应: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是取消成绩、停考3年,还有替考者开除学籍之类,最后才提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凡发现替考现象,首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教育部门协助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管不到的部分,再由党政机关包括教育部门追究领导及管理责任,给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才有可能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高考期间,最令人关注的新闻,莫过于《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以替考身份在江西南昌参加高考。据一名“枪手”组织成员介绍,“替考组织声称可以凭空造一个不存在的人的完整信息,包括学籍、身份证、准考证等。”由于系统内信息和“枪手”面孔、所出示证件一致,考场查不出来。江西教育考试部门已举行新闻发布会,承认有考生替考,并联合警方进行调查。(《南方都市报》6月7日)

而在高考开考之前,中央与地方的教育部门皆表示,将开展“净考”专项行动,严肃整治高考作弊行为。在河南洛阳,甚至出动防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神器”——一架价值几十万元、飞行高度达500米的无线电监测无人机,对考场周围的无线电电磁环境进行监控。(《北京青年报》6月7日)可是,高考替考案,还是抢了高考新闻的头条。

有意思的是,《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揭露替考组织其实根本不受先进技术制约。试问,替考“枪手”的“身份证”、“准考证”,是怎么办出来的?这是技术原因,还是人为原因?替考学生是怎样进入考场的?记者建议增加身份识别设备,但别忘了,操作识别设备的是人。

去年高考期间,河南就曝出替考丑闻,有127名考生被查实替考。河南的调查显示,这起事件是一起中介人员在武汉部分高校招募替考“枪手”,在河南杞县、通许县联系被替考考生家长并收取费用,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的案件。由此可见,“人”才是防止高考作弊的关键。纵有先进的技术,如果监考、巡考人员不负责,里应外合,技术也会成为摆设,甚至会成为掩饰作弊的道具。

几乎所有近年来被曝光的作弊事件,都与当地考务人员参与有关,包括各种高科技作弊,如果没有考务人员参与,考生携带的接收器,在人防+技防——使用金属探测仪的情况下,根本进不了考场。之所以高科技作弊能在考场内发生,乃因作弊者摆平、打通了相关关节。至于替考组织,可以帮替考者搞定学籍、身份证、准考证,那更是顶级的操作,因为办这些证件是需要严格审核的,信息一旦录入不能轻易更改。

如何防止教育内部人员参与作弊,办法有三:

一是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疏漏,通过建立、完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加以完善。像教育考试部门,为学生办理学籍、准考证,是否存在就由个别人说了算的情形?这起事件中,替考者可以凭空办理学籍、准考证,可见权钱交易多么猖狂,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如果各地不从中吸取教训堵住漏洞,那么,替考极有可能再次大规模发生。

二是对于所有国家考试的作弊,应一律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鉴于教育考试部门也是涉事的一方,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因此,不能就由教育考试部门自己调查自己,而应该由警方主导调查。

三是要加大对考务(组考、监考、巡考)人员涉及作弊的处罚力度。目前对大多数考务人员参与作弊,处罚仅仅是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而不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务人员参与作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学生个体作弊,性质更为严重,必须严肃处理。

【已在审议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组织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罪。如果通过,应能够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7日,有媒体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事件。随后,九江警方抓获南昌替考事件犯罪嫌疑人彭某,与此同时,高考作弊案头目赵某浮出水面,全案其他多名嫌疑人到案已指日可待。

替考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无疑可归咎于“低风险,高收益”。之所以说高考作弊行为“风险低”,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惩治高考作弊行为的法网不够严密,也不够严厉。

在现行法律中,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此柔软的规定显然对舞弊者毫无压力。教育部2012年修正过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治理高考作弊行为的直接依据。该办法倒是从第6条到第17条都规定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但对于作为主要当事者的学生和老师,主要还是给予政纪处分。尽管该办法有多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从以往看,各地对高考作弊案的定性,主要适用伪造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但适用这些罪名明显没有打到高考作弊行为的痛处。

相较而言,国外对“枪手”的制裁则严厉得多。在美国,对于在托福等全国性统一考试中的作弊者通常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英国,2009年两名学生在大学入学英语测试中,因找人替考而被捕,分别被判处6个月徒刑加驱逐出境。就在不久前,美国检方对15名在美国大学入学等考试中实施舞弊的中国学生提起诉讼。15名被告人被控罪名包括合谋、伪造外国护照、邮寄和通信欺诈。

如今,在严惩高考舞弊行为的呼声中,增加刑法罪名以“对症下药”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思路。实际上,已在审议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增加了有关考试作弊犯罪的条文,具体包括两个罪名,即组织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罪。而且,对于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以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考试试题、答案的,也要以组织考生作弊罪论处,以上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旦上述刑法修正案通过,对由“枪手”、考生、家长、组织者、监考人员以及更多关联人物参与组织、策划的高考舞弊行为,应该能够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当然,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入刑以后,其防治作弊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对于容易受到社会呵护的“师生”、“家长”们,司法是否下得了手,也是到了接受考验的时候。

考生忘带准考证、见义勇为斗歹徒、家长堵路拦车护考、各路人马竞写作文……似乎每年高考期间都会被这些新闻刷屏,并且每类高考新闻都有相对固定的出笼时间。

6月7日上午,人们正在假装满怀期待地等待各省高考作文题目曝光,突然杀出一条扣人心弦的大新闻。

这新闻有多大,看标题就知道了——《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即使标题里不加“重磅”二字,在这个时间节点,任何人也能一眼看出有多重。

南都在高考第一天第一场就拿出酝酿半年之久的卧底调查,而且细节鲜活、猛料十足,不知道有关部门怎么想,反正读者觉得特过瘾。但随之而来,在网络上也引发了巨大争议:究竟记者有无进考场的必要,是否入戏太深了?

记者卧底高考组织早已多见,但往往都是在进考场之前找机会溜掉,这也是暗访记者的惯常做法。我们在电视上也看过不少记者卧底调查黄赌毒,在“临门一脚”刚要踢的时候,记者都会祭出“上厕所”、“家里有点事”等万能借口,借故离开。既保证自己的清白与安全,也确保远离伦理争议。

当然在有些领域,记者入戏深点也不会有争议。比如2013年有记者为报道医院乱象,亲身体验男科医院,报道这样写:“没看见消毒,也没有润滑剂,在我意识到探肛将开始时,肛门已经传来了疼痛。‘哎哟!轻点吧,特别疼!’我大喊,但换来的是一波比一波更加用力的搅动。”生动传神的描述让许多电脑前的网友虎躯一震。记者入戏也很“深”,但收获的只有掌声和尊重,还有一些同情,没有人讨论记者该不该挨这一下。

2013年6月21日,北京某医院的宋医生指着男性泌尿系统结构图,给记者“上课”。这位为揭露医院乱象、亲身体验男科医院的记者,也被网友们称为“中国好记者”。

替考、黄赌毒、医院乱象,记者卧底的情境不同,所以涉及到的新闻伦理讨论也不可一概而论。黄赌毒,如果记者不及时刹车,是有可能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去的,有可能产生受害者,所以不能入戏太深。在男科医院献“菊花”,记者是纯受害者,不会伤害到任何其他人,只要自己有牺牲精神,想入戏多深就可以多深,外人管不着。

那么记者卧底高考组织,一卧就卧进了考场,这种入戏太深会有危害性吗?正如有法律媒体人段宏庆所分析,“记者的替考行为相较其揭发的事情的恶劣程度而言,危害性几乎为零。(如果记者不去替考,替考组织仍然会找到另外一个人去替考),而记者卧底完成全部过程之后,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这是有意义的。替考本身是违纪行为,组织替考、制造假文件等才是犯罪行为,记者参与替考是用自身冒险涉嫌违纪来揭发犯罪,法理上也是可豁免的。”

具体的法律细节讨论可能还会持续下去。我目力所见的大多数分析者和一般读者,都是对记者赞赏有加,非议者很少。恰恰是媒体圈自己最早掀起关于此事伦理正当性的讨论,别人没说什么,自己先挑起自己的茬。故而有媒体圈的朋友自嘲道:“贵圈太事儿,没哪个行业像你们这么自省的”。

记者的卧底调查,在进考场之前,已经拿到了绝大多数有用的材料,甚至报道文本已经成型。所以记者正在考场内奋笔疾书写作文时,东家就在场外发出了惊心动魄的长篇报道。似乎记者不进考场,报道也能发。那么记者进考场还有必要吗?

首先,我认为,记者卧底卧到考场,并不是添乱,而是有意义的。他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可以验证入场、监考这些环节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往的许多高考弊案都是里应外合,离不开监考者的配合。记者一行人能够顺利用假的证件进入考场,已经说明了漏洞的存在。记者如果不进考场,或许就不会具有那么强的说服力。有关方面看到报道时会说,“他如果再往前走一步,我们肯定能抓住他”。现在板上钉钉,全国人民都在盯着,谁也不能否认秃子头上的虱子,只能承认问题、解决问题。

人们可以认为记者卧底考场带有行为艺术色彩,不排除是为了“搞个大新闻”。虽然记者不用“搞”,这新闻本身就足够大了,即使记者有意为了把新闻搞得更大,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6月7日这天正当人们议论不休之时,曾经的南都记者鲍小东就抛出一篇文章《如果南都记者不卧底考场,后果可能是这样的……》。他提醒大家,如果这次南都记者不卧底考场,结果可能会和他多年前做的《谁策动了洋县“替考事件”?》一文所展现的掩盖情节相似。“那次是事后调查,所以我穷尽一切办法,试图掌握完整的证据链,但简直比登天还难!因为所有的责任方,以及当地政府等等机构都企图掩盖真相,甚至参与造假!”

同行才最理解同行。鲍小东的这句话尤值得深思——“不顾真实情境,纯粹真空状态下探讨记者卧底的伦理,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的作风人们早已熟悉,能推就推,能藏就藏,能拖就拖,总之不见棺材不落泪。在这种国情之下,记者舍身取义,不惜自陷争议,就为了把真相“哐当”甩到台面之上,不给责任者留任何否认的余地,做法本身或许可讨论,但精神绝对值得点赞!

媒体和记者的付出,只有得到回应和接力,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否则再硬的菜,都会放凉了。

这次南都曝光跨省替考团队,同一天,教育部表示,已责成江西方面迅速核实情况,并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替考的考生所有成绩将一律取消,并暂停参加高考。参与作弊的大学生将按规定开除学籍。

上述动作在人们的意料之中。接下来,这个被记者选中的替考组织自然会被打掉,这也是可预料的。人们更关心的是,处理考生、打掉替考团伙,然后呢?

不兜圈子,我们说的是腐败。南都的报道显示,“枪手”的照片登上了教育网,没有教育系统内部人的配合,很难想象替考组织能有这种本事。如果最后抛出个程序员或者临时工,必将难以服众。

高考替考几乎每年都有,屡禁不绝,一个枪手倒下去,无数个枪手站起来。不是替考组织有多大的本事,而是替考的土壤何其肥沃,“枪手”只是水面上的部分,水面下的考生家长、学校、教育部门才是问题的根源。不拔掉树根,砍树的姿势再决绝,都挡不住春风吹又生的循环反复。

一篇轰动全国的报道,绝不应该断头。之所以事先提醒,是因为有过令人失望的先例。2000年新快报踢爆广东省电白县高考舞弊案,之后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刑。然而,八年之后,媒体愕然发现,陈建明其实从来没进监狱一步,如“天外飞仙”般脱离法律惩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们看到了精彩刺激的记者卧底,更要看到替考组织和被替考考生背后的利益链条。

发现问题、暴露问题是记者的职责,但是解决问题需要公权力的有效作为。我们希望,“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游戏,切莫重出江湖,毕竟这么多双眼睛在看着呢。

高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一环。往小了说,记者卧底、报案,哪怕只为帮助几个清白的考生上大学,也是有意义的。往大了讲,记者戳破一斑,“教育公平”的全部底色都有待重新审视。(西坡)

昨天下午,教育部通过官方网站对江西高考替考一事作出回应,称已责成江西省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昨日上午,网络媒体曝出,有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包括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等考点参加高考。

近年来,高考作弊的报道时有所闻,引发公众对考试公平的担忧。去年,央视曾曝光一起跨越鄂豫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为了打击高考作弊现象,今年教育部会同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集中开展了“打击替考作弊”的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但仍在开考首日就曝出替考丑闻,实在令人震惊。

除了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学生是非观念模糊等因素外,违规收益与风险的严重不对称是替考猖獗的重要根源。目前对于高考等作弊行为,主要依据教育部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内容包括取消考试成绩,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开除学籍等。而据一位“枪手”所述,考上河南一本院校可收入2.5万元,考上985顶级院校最高卖过上百万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替考所付出的成本可谓微乎其微。

尽管教育部门一再强调,对组织替考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打击,但某种程度上讲,打击替考依然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2002年就启动立法的《考试法》,至今未有下文。现行《刑法》对于有组织的舞弊行为也没有具体规定。2012年高考期间,河南开封的张某、李某雇佣在校大学生替考,警方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机关却发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组织他人替考为犯罪行为,无法定罪和处以刑罚。

时下,替考已成了全球性的问题,不少国家都采取重典治乱的办法予以打击。在英国法律中,替考行为属于诈骗类犯罪。若情节严重,将被判处2年以上徒刑,还会留下终身不可洗刷的“犯罪记录”。就在前不久,美国检方刚对15名中国学生提起诉讼,指控其在美国大学入学等考试中采用替考的欺诈手段,最高或被判处数十年的监禁。

此次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再次提醒“替考入刑”须加快立法步伐。只有从违纪上升到违法,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处,才有望遏制替考等作弊行为,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日前,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据了解,像武汉一些“985”、“211”高校,考上的话,最低层级的枪手也能拿到七八万到十几万报酬。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6月7日《南方都市报》)

在武汉几所重点高校,“枪手”招募广告屡见不鲜。不论是自考,还是英语四六级,抑或高考,替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高考替考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就在于与其他考试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高考作为一种人才选拔的制度化手段,承载着公众关于知识改变命运的厚重期望;一旦机会平等得不到保障和捍卫,高考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收买“枪手”的买家和“枪手”互惠互利,却破坏了教育公平,损伤了高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替考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催生“劣币驱逐良币”,让一些考生通过作伪的手段获取了他原本得不到的教育机会,而让其他遵守高考纪律的考生遭遇利益剥夺和情感伤害。此外,在一个社会信任匮乏的时代,替考切割了高考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剧了“信任荒”。

昔日的高考考生,今日的 “枪手”,这样的角色反差和底线失守,让人痛心不已。面对“枪手”招募广告,少数大学生为什么会“集体沦陷”?大学生利用考试技能“寻租”,源于制度敬畏和规则意识的淡漠,源于对公平正义缺乏笃定的文化信仰和价值追求;一旦有机会利用制度和监督漏洞牟利,就将公平正义抛在脑后。

“枪手”要得到学生家长和替考组织者的信任,首先自己还要有一个让人信服的高考成绩。换言之,在激烈的高考竞争中,这些“枪手”大都取得过不俗的成绩,进入了一所比较理想的高校。作为高考制度的受益者,“枪手”理应明白高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速社会流动的重要意味,为何还要铤而走险地破坏曾经给自己带来希望和光亮的高考?

大学生在成为“枪手”之前,会有一个反复比较、左右权衡的理性选择过程。从成本上看,现行法律规范对替考处罚涉及不多、力度不够导致违约成本过低;从收益上看,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收入,对于大学生来说颇具吸引力。更为关键的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大学生心甘情愿沦为“枪手”,根源于价值追求的错位和迷失。

不论是试图迅速获取财富的投机心理,还是“破窗效应”下的跟风、从众心态,抑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与冷漠,当大学生可以为自己的失范行为找到理由,哪怕是自欺欺人的理由,替考也就逐渐产生了。如果大学生不能在是非对错上建立有效的隔离带,替考的非正义性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枪手”的出现就难以避免了。

【只要有一名替考者最终得逞,就意味着变相剥夺了另一名考生受教育的权利,势必将消解社会的公平与诚信】

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首日科目已经结束。伴随着各地语文考卷作文题在网上被热议,媒体曝出的湖北高校大学生江西“替考”一事,成为高考首日的另一个热点。

且不论记者“卧底”调查是否于法有据,其所披露的事实情节,客观上的确反映出当地在高考组织、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以至于让有组织的替考行为有了生存土壤。根据曝光细节,相关替考者持有的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使用的都是替考者本人的照片,而这些由“上线”提供的证件,基本信息竟然也存在于教育考试院的系统中。据此推断,如果不是电脑“黑客”所为,那么在考生信息录入、核验的某些环节,很可能存在人为漏洞。

根据已经曝光的信息,这次替考行为组织十分周密、风险控制非常严格,显示出丰富的经验,应非临时起意;如此瞒天过海、暗度陈仓,该替考组织调动、整合资源的能力,也令人惊叹。正是当地存在高考组织、监管等方面的漏洞,在分数、金钱等诱惑之下,一条隐于高考洪流之下的利益链才有了生存土壤。当居于供求两端的“不差钱”考生、“想挣钱”的大学生,被实质上起了中介作用的替考组织联结起来,看上去三方各得其所,并无直接受害者,但是,只要有一名替考者最终得逞,就意味着变相剥夺了另一名考生受教育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平与诚信被消解甚至重创,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是成本负担者和最终受害者。

7日下午,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已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考生和“替考生”已被警方控制。不可忽视的是,在具体利益面前,只要有寻租的可能空间,就会有人动歪脑筋、铤而走险,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2000年的湖南嘉禾高考舞弊事件、2008年甘肃天水集体冒名替考事件,到最近几年高考所暴露出的作弊、替考行为,都警示人们:只有及时正视问题、检视漏洞、修补短板,才能不断用动态举措去完善制度,让违法者难以得逞、无处逃遁,最终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肉眼识别身份证、准考证有漏洞,呼吁对监考老师发放识别设备,考场内机器验证”。这是记者“卧底”调查后提出的建议。根据报道,目前河南、四川、辽宁等地的部分考场已设有指纹检测和虹膜检测仪,相关检查能够在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信息之外,构筑起一道有效防线。类似的信息,非常值得其他地方的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参考。问题总是和解决问题的条件一同产生,相信只要认真总结教训、悉心破解难题,高考的组织水平一定能够不断向上提升,从而彻底剜除替考这颗毒瘤。

考试公平尤其是高考公平,事关教育公正与机会均等,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往往意味着上升的路径、改变的可能。孟德斯鸠曾说,“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筑牢高考公正防线、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这句话值得每个人用心体味。

这可能是史上时间最快一次对高考“枪手”进行曝光的案例。今年高考第一天,《南方都市报》以“现在进行时”的方式报道,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高考替考组织,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目前,警方已控制代考嫌疑人,江西省教育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早在去年11月,该报社记者即与高考“枪手”组织成员接头,以卧底方式混入该组织,一路进行跟踪调查,最终掌握这个高考替考组织的内幕。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其中过程想必十分惊心动魄。但相关报道在网上传开后,并没有赢得满堂喝彩,反而出现不少质疑声音。批评焦点集中于,记者为何不在考试前报警,而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有人认为,记者替考也属于违法行为。

我对记者以卧底身份参加考试过程,不是没有疑问。记者若想验证假身份证件能否混入考场,只需要通过身份查验环节即可,无须参加考试。但我更想说,对记者调查如何更合宜的讨论,不该冲淡对替考事件本身的关注。

高考“枪手”现象,就像高考制度的牛皮癣,是对高考公正性的挑战与伤害。遗憾的是,这一现象不仅没有绝迹,近年来反倒随着高考身份查验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升级而更新换代,呈现出组织化、团伙作案的特征。去年曝光的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就牵涉到考生家长、中介人员、枪手以及替考组织人员和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官员,俨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这次曝光的江西替考事件,更多事实仍有待于调查,但从目前情况看,问题已非常严重。替考组织采取跨省作案手段,人员分工明确、行事隐秘。尤为骇人的是,其伪造的身份信息竟然保存于江西教育考试院系统,在江西教育网上,还可查询到照片显示为替考者的高考学生体检报告。究竟哪些人在为这个替考组织铺路,这背后又牵涉到哪些部门,不免让人有所联想。

替考组织的猖獗行为,暴露出有些地方高考现场监管的软肋。如报道指出的,依靠肉眼识别身份证准考证存在漏洞。每年高考,各地都如临大敌,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加以保障。据报道,有的地方今年还采取无人机进行监考。为何在至关重要的身份查验上,手段和技术却如此落后?各地要做到身份信息联网识别,相信并非难事。如公安部门和酒店旅馆就有身份信息联网制度,不妨把这些技术手段应用于高考身份查验流程。

更重要的是,在如何提高替考行为的违法成本方面,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相关办法,找人替考者,考生面临的处罚是取消本次考试科目成绩,最高停考3年;替考者若是在校大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罚。可对那些主事者如中介人员、监考人员,只是简单规定参照相关法规党纪进行处理,其结果往往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惩罚。杞县替考事件中,有涉案人员称,自己做替考业务3年,“一点事都没有”。如此,对替考行为又怎能形成足够的法律震慑力。

道高一尺,魔必须高一丈。江西替考事件警示,是时候尽快出台《考试法》,以“作弊入刑”等方式抬高替考的违法成本。例如,2010年有内地学生被人请到香港做“枪手”,持假身份证为香港学生应考美国的大学入学考试,结果被当地法院以串谋诈骗罪判刑入狱半年。这并不是说,只要立法规范就能一劳永逸地根除高考作弊、替考等行为,但杜绝这些行为,法律不能缺席,更不能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