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张俊炜 张娟/制图) 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房细则近日出台,从今年起实施,2010年出台的相关细则作废。
相比旧细则,新版细则有许多变化:对保障性住房分类更加细致,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申请的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的标准规定得更加明确。另外,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方面,取消了长期户籍以及教师身份加分的规定——在2010年出台的细则中,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在教育部门人事管辖的学校、民办学校,地方成人教育或培训学校,幼儿园,省属学校等学校工作,且持有教师证的在岗教师,经部门确认后也给予加分。其他加分规定则不变。
审核流程方面,新细则对部门分工更为细致,各自职责更加明确。此外,还增加了退出管理以及监督管理,明确将建立诚信档案,严惩公职人员违规。
准入条件
廉租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
3.无房;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经济适用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
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则按原来规定执行。
审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市区住建、民政、监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审核经济状况等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建立档案,会同市、区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市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
●几种不得申请的情况
发现申请情况造假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拥有一辆机动车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认定为现有住房。
租售管理
定期检查以防违规中介代理规定更严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实施。在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到位之前,发放货币补贴,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按评分高低顺序进行。同分的,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已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放弃购买、已购买又退购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购买。
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
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退出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2个月或合同约定时间内转换保障方式或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承租人亡故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合同期满后,另行申请。
●转让、交易等的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含可售廉租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取得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
限价商品住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若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性质属划拨用地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回购时,装修不予补偿。
监督管理
骗购骗租到保障房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市住建局可提请购(租)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租)房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
去年漳州全市共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7个17703套(户)(含提前开工2014年项目31个4615套),占省下达目标任务的163.03%,位居全省第三;年度基本建成13362套(含往年开工结转今年续建基本建成套数),占省下达目标任务的180.57%,位居全省第二;历年累计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1379套,已配租配售30214套,配租配售率96.29%。
今年漳州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311套,基本建成10500套(包括往年结转续建套数)。对列入今年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争取在6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确保所有项目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