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2012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我市市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8000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0800元。
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如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关规定计算。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应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福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我市市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8000元(2011年为14503元),比去年上调3497元;2012年度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0800元(2011年为8702元),比去年上调2098元。
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2年度福州各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的单位及职工为950元;平潭综合实验区、闽侯县、连江县的单位及职工为85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单位及职工为750元。
即日起开办基数核定手续
2012年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2700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296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2700元,其他单位限高1296元,限低按当地最低月缴存基数乘以5%计算)。
据了解,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即日起开始为职工办理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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