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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文规范23种常见犯罪量刑
2021-07-07 作者:罗沙 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摘要:记者7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记者罗沙)记者7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

意见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其中明确,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意见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意见指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意见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其中规定,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意见要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毒品再犯情节之一的,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两高”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规范常见犯罪的量刑,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两高,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情节,犯罪事实,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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