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1日讯(本网记者 潘贤利 通讯员 邵宇)《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该《办法》对骑车逆行、打手机、超载等交通陋习,以及车辆加装、横穿马路等方面,均予以限制和规定。 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据了解,《办法》所称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和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合标电动车保有量883900辆。中心市区合标电动车706942辆,其中鲤城合标电动车388024辆;丰泽合标电动车248140辆;洛江合标电动车52488辆;开发区合标电动车18830辆。 《办法》指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据交警介绍,佩戴安全头盔这项规定从公安部到福建省交警总队都出台了明文规定。《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去年4月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泉州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也积极开展各种整治、宣传活动,其中,劝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成了“重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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