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为了表达情意,难免有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行为。一旦分手,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该如何区分及认定一般赠与和有条件赠与?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与的案件。 案情概述 恋爱一年被拉黑 起诉讨要126万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21年8月认识,2022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认识当月,林某向周某转账共计28万元。2022年的1月、3月和5月,林某又向周某转账共计67万元,此外另有其他转账款项。百万元转账被用于购房、购车、买手机、付房租、买包等。2022年8月,周某突然提出分手并拉黑了林某。2023年4月,林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62万元及其他赠与的款项64万余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向其转账款项为恋爱前期以及恋爱时期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且原告曾多次书面和口头向被告保证恋爱期间的转账无需以后偿还。综上,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审理 赠与也分附条件 判令返还47.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部分款项,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体现为房租、买包、处理车辆违章、日常生活费、购买手机等,这些均属于日常开销,确认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款项,属于一般赠与。而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购车款等大额款项,法院予以确认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该大额款项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赠与协议,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被告好感。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 因此,晋江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参照相关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47.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