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入驻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 (一)鼓励企业以商引商。对入驻园区企业,成功引进丰泽区外建筑业企业,第一年按所引进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的3%对其予以奖励。园区企业当年累计享受的区级财政奖励,不超过当年度所引进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扣除企业自身已享受各级财政贡献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 (二)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自签订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用房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超2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2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3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5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100%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度财政贡献超8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50%补贴给企业;第三年度财政贡献超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30%补贴给企业;单家企业同一年度的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租赁补贴有效期与《意见》实施期限相同。 (三)金融扶持。建筑业主管部门协调金融部门将入驻园区建筑企业列入金融“白名单”,由银行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园区建筑企业可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对丰泽区重点扶持的入驻建筑企业,由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企业情况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金融服务。 (四)企业入驻园区奖励。丰泽区原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办公地点迁入园区的,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的增量部分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财政贡献的35%予以奖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五)建设项目扶持。 1.对丰泽区已核准为邀请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自主招标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100万以下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上一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的丰泽辖区规上建筑企业及入驻园区的建筑企业承建。 2.搭建项目平台。由区政府牵头,整合形成前期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工程监理等一条龙服务。 鼓励辖区内拟建或在建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鼓励专业承包项目优先选择园区内建筑业企业;鼓励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依法直接分包给园区建筑业企业,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项目业主。泉州籍的省、市、区外企业家将区外施工任务依法直接发包给丰泽区企业的,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5%奖励给泉州籍企业家。 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59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起,丰泽区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项目业主邀请符合标准的园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鼓励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上一年度总产值达到3亿元的辖区规上建筑企业、入驻园区的建筑企业承建。 4.支持园区企业合作共赢。鼓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牵头,搭建建筑业企业项目合作平台,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合作,对由丰泽区建筑行业协会促成、园区内建筑业企业参与的建安概算价在5000万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