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年时报》报道,近日在杭州K192公交车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一位身材矮小的小伙子坐在车厢中部的“照顾专座”上,他面前站了一对年轻夫妻,丈夫个子不高但很壮实,妻子抱着一个婴儿。车厢“请给有需要的乘客让个座”的广播响过4遍,小伙子仍未让座。后来有人下车,妻子坐到了其他座位,但这位丈夫气恼之下突然连扇了小伙子5个耳光,小伙子被打得鼻血横流。抱孩子的妻子也骂小伙子:你不是你妈养的吗?不知道让座。
让座虽值得提倡,但这仅是提倡而非强制,对这一点,公众的共识是清晰的。但当一个人坐在老弱病残孕席上时,让座是否就变为了一种强制性义务呢?这个问题,颇为模糊,找不到直接的文字依据,公众的认识也有分裂。不过,从历史上著名的让座事件中,我们不难找到反推的依据。
1955年12月1日,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42岁的黑人妇女罗萨·帕克斯下班后,乘坐公共汽车回家,她并未去坐前排的白人专座,只是坐在了中间的座位。车上人逐渐增加,不再有空座,按当地法律规定,如果满座,黑人必须为白人让座。司机喝令坐着的4名黑人让座,但罗萨·帕克斯拒绝了,随后,司机叫来警察逮捕了她。罗萨的被捕成为美国黑人争取人权运动的序幕,一名叫马丁·路德·金的26岁的黑人牧师在这场运动中成为了民权领袖。第二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公共汽车实行种族隔离的做法违宪,1964年出台的《联邦民权法案》禁止公共场合的种族歧视。
黑人拒绝让座蕴含了对不公平的抗争,其伟大意义当然不同于拒绝给抱小孩的妇女让座的冷漠。但是,这一著名历史事件却可以让我们对让座义务是否有强制性做出更为清晰的判断。罗萨·帕克斯违反给白人让座的义务时,司机可以唤来警察逮捕她。可见,当一个义务是强制性时,它必然伴有对违反者的强制性措施。从这个角度看,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一种道德提倡,而在公交车上设立专席,并以不同颜色标注,则是为了明确责任人,以避免“旁观者效应”造成责任分散的更强烈的道德提倡,而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毕竟,它没有辅助的强制性措施。
退一步看,即使这是强制性义务,这位丈夫也仍然无权打人。例子非常明确,当一个人违反强制性法律,在公交车上偷盗时,路人也不可以一起上前围攻。打人者虽然出于气愤,但也并无“替天行道”的权力。这位丈夫在打人时或许并未想太多,但潜意识中,很可能有“你未让座,所以不对,所以该打”的心态。这本质上不过是抓住弱者道德上的瑕疵,利用拳头把道德转变为强制的恃强凌弱的行为。对于一个让老婆抱孩子挤公交的壮汉,这一点似乎更为明显。
这位丈夫用拳头把道德变为强制的行为,不过是大环境下的一个小浪花。在当下的中国,不少人都习惯在法律之外,用道德说话,而一些人的道德背后,实际还是拳头。由于道德是模糊的、柔软的、可变的,有拳头的人当然更喜欢道德,而非明确、冰冷的法律。
这种心态的结果就是公共治理暴力化、经济纠纷暴力化、社会讨论暴力化。不管是围攻售楼处的业主,围攻淘宝的商家,还是各种形式的约架,都是这种抛开法律、强制要求对方服从各种类型的“道德”,最终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的表现。
所以,有时候,那些小小的“不道德”能逍遥于法律之外,不但不是国家败坏的表现,反而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壮的表现。很多时候,法律在强横者前都无能为力,而道德往往是强者在法律之外,仅为弱者设立的规则,这不但让强者免于法律的限制,更为弱者施加了一层额外的道德枷锁。根据后续新闻报道,这名被打的小伙子本身就有残疾,腿不方便。5个巴掌强加给残疾者的道德强制,就成为一个更加鲜活的具体而微的现实缩影。
一系列明确的逻辑推导得到的结论,也许与我们最直接的感情不同。但是,人们到底是应该尊重在最冷静、最客观时以理性制定的规则,还是凭直观、凭感情、凭荷尔蒙行事呢?答案不言而喻。
再退一步讲,即使在现实中,处理问题的各类人因具体情况或个体意识水平而未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代表舆论应当为5个巴掌的行为辩解。从某种程度上看,对打人行为的辩解折射出来的社会心态,比打人行为更危险。当打5个巴掌被认为是对的,那么依照这样的逻辑,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执行者却将它们灰色化的行为也都是对的,如前所述,它们不过是拳头的另一种形式。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