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参保原则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省级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款可以相抵同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由村委会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由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