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省、市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区)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
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二)补助费用结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规定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证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所支出医疗补助费用由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同级工会核实后拨付或委托医保单位补助。退休劳模变更情况,由省总工会适时进行核实调整。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工会组织负责省级以上劳模及困难情况的认定、材料审核、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报和待遇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省、市总工会对实施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
六、其他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二)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