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通过数字化城管建立窨井管理的常态机制 各方观点 用法治封住“吞人之井” 近些年,因窨井盖“缺失”而造成的悲剧屡有发生。有媒体报道显示,仅山东近3年内,就发生了72起井盖伤人事件,共造成15名孩子伤亡。但事件背后那些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罪犯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少之又少。较低的犯罪成本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罔顾法律制裁。国内不少法律专家认为,此次《意见》充分参考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维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产生积极的作用。 “治理涉‘窨井盖’的案子有据可依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培育表示,随着《意见》的出台,“偷井盖”和“管理不好井盖”都不再是小事一桩。他特别注意到,最高检还公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难题,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陈小勇认为,今后“偷个井盖”可能会面临极刑,将极大地提高了此类犯罪成本,对偷窃、破坏井盖的行为直接形成强烈震慑。 根据《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等多种涉及窨井盖偷盗、破坏的行为,将依照具体情形,可能被追究破坏交通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将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一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保障和维护社会“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 倒逼部门管理责任落实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窨井“吃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盗窃、破坏,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为此,《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从负责采购、施工、验收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以及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意见明确了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不少窨井盖管养单位工作人员也意识到“吞人”窨井的管理责任重大,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见微知著,切实担负起井盖的维修管护责任。 从我市考评部门总结分析的井盖管理问题可以看到,依然存在个别“权责不明”及“踢皮球”的情况。市民林先生就表示,打击相关犯罪,特别明确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有利于倒逼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考评中心相关负责人建议,各道路管理部门各自成立井盖抢修队伍,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专线电话,完善巡查和应急机制;同时建立井盖统一标识,借鉴泉州燃气公司和排水管理中心做法,在井盖旁边镶嵌管线专用标识,对井盖进行统一编号;最后要真正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谁管养道路谁负责,对本部门所管养道路范围内的“无主”井盖设施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再好的措施也要落实在行动上。不少市民表示,小小窨井盖,折射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于这一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斩断盗窃与破坏窨井盖的黑手;同时,也期待城市管理者把保障市民安全放在第一位,针对窨井盖问题推出更多精细化、系统化的治理措施,把危险的漏洞堵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