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缺位 由于目前我国农用化学物质在购买和使用等环节上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在农资销售(包括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为了追求作物高产出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导致了在生产过程中过量购买和滥使滥用农用化学物质。一方面造成了水、土资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降低了化肥等物资的有效利用效率。目前我国的化肥利用效率仅30%左右,比发达国家低了近20个百分点。 虽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农业法》等均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也对土壤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功效,但作用极为有限和粗略,因为这些法规侧重于点源污染类型,而且缺乏整体性的考量,没有考虑到土壤与水、大气等是密切联系的生态系统,它们间的污染会相互感染和扩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专门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项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系统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较为缺乏。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生态文明有关指标值及其科学依据的研究,为制定生态文明的指标值和规范准则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生态文明指标值和规范的制定及其科学依据的研究,就农业生产方面而言,建议首先制定容许施肥量、容许农药使用量、容许除草剂使用量、容许灌溉量、容许土壤流失量、允许的耕作制度、允许的灌溉方式方法和允许的施肥方法等生态文明指标值和规范,并逐步建立成体系的农业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同时,建议加强农用化学物质(包括化肥、农药、除草剂等)使用和水土流失对水、土资源环境的影响,农田主要生产活动(如耕种、施肥等)的方式方法对水、土资源环境的影响等相应科学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水、土资源环境影响的定量化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农业生态文明指标值。 二、建议逐步取消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市场自由销售,建立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专门或特许销售制度。 为了防治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过量使用,应首先从销售环节上采取调控措施,逐步取消这些物资的市场自由销售,逐步建立专门销售或特许销售制度,凭土地登记证(即土地身份证)参照容许指标值进行销售,加强对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渠道控制。 三、建立并完善农用化学物质控制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有效防止因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耕作方式对水土资源环境的污染,应尽快建立和制定从源头上防治水土污染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用化学物质控制法》《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对超量购买和使用农用化学物质以及土壤化学污染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对农用化学物质的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面管理、监督和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