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据了解,我省目前共有历史文化名城8个,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中国传统村落12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辐射带动旅游、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日渐凸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和历史建筑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就已日渐衰落或毁于旦夕,加强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现“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条例(草案)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将我省的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也纳入适用范围。条例(草案)还拟规定将保护专项资金及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范围,并就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规划,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保护措施,原住民权益的保护等作了规定。 去年以来省住建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开展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发现很多历史建筑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除,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全省历史建筑普查,发现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以向建筑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郑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