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怎样进行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如何界定?集体资产股权怎么分配?……近日,在2017年全国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农业(经管)局长班“局长议事堂”上,局长们纷纷建言献策,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农业局科长肖海文首先打开了话匣子:“清产比较难,在改革中要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原始价值和现实价值相差较大,如何评估就成了难题,估低了会损失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估高了又会对经营产生影响。” 此外,清产核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为了方便群众随时查询村务情况,地方政府搭建了一个信息平台,形成数据链,实时推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农工办主任徐欣向大家分享经验。 成员资格界定,因地制宜保障农民权益。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多以村规民约、传统观念以及历史习惯等因素为准。随着城乡融合,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入城市,农民在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等方面不完全重合。对此,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杨银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人员流动较大,在工作中要征求群众意见,通过民政、公安配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村一查的方式确定。 甘肃省凉州区农牧局站长赵廷武说:“要以尊重历史、根据现实、规范程序、群众认可为原则,符合条件就确定为成员,条件外的人员确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 集体资产管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很多资产,在管理上面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对于贫困村的资产管理,山东省昌乐县经管局科长于梅梅建议:“在没有资产的村庄,除了盘活资源性资产外,还可以抽取一部分可量化资产,给成员们配股,让大家共同富裕。” 在讨论中,针对完善法律法规,基层局长们希望,中央及省级政府应加快立法,明确政策,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政策保障。不但要加快立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同时也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股权流转、继承等方面给予明确。(高雅申相磊胡然然穆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