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条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执行标准引起舆论纷纷。事件起因于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新近发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该《办法》列举了五大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其中第四条是“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有人认为这一标准十分合理。原因概有以下几点:学校有宿舍不住,偏偏要出去租房,证明其经济情况尚可;学校帮困资金是供学生学习生活使用的,不是供学生上网娱乐使用的;可以购买二手电脑甚至自行组装电脑,为什么要去网吧等等。 有人认为这一标准堪称奇葩。出去合租,兴许比学校便宜,有经济考虑;出去租房,兴许要照顾家庭,有现实考虑;出入网吧,兴许是去查阅资料完成作业,再说上网了解下资讯也并不为过,毕竟这是21世纪等等。 一时之间,各执一端。但想要把事情说通透,其实有必要梳理一下《办法》公布的历史。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曾于2007年公布《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07版《暂行办法》列举了六大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其中第五条便是“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是为了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帮助到真正有需要的同学。但此一条标准引起舆论场的轩然大波,也肯定有它不太合理的成分。 首先,政策时效性让人关注。这条标准并不仅仅是现在的认定标准,同时还是10年前的认定标准,那为什么10年前没有引起争论呢?除去信息传播的便捷度不说,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10年前,去网吧上网还是一件略带“奢侈性”的事情,但10年后的今天,上网浏览信息,就像穿衣吃饭一样,更多的属性是“生活性”。10年前,这条标准有其合理性;10年后,这条标准有其奇葩性。 其次,政策合理性有待商榷。学生出去租房的开销是否小于住寝室的开销,笔者读大学期间,校内住宿1200元/年,校外简易房有的80元/月,不少考研学生都选择在外租房。学生出去租房是否有特殊的家庭或自身需要,比如要照顾家庭成员或自身行动不便。去网吧上网到底是在做什么,是玩游戏看电影,还是找资料写论文。有人以为贫困生可以购买二手电脑或自己组装,这个意见并没有考虑到成本问题和技术问题。学生都没有电脑,何以会组装电脑。购买二手电脑,就会比去网吧上网节约开销吗。有了二手电脑,又何以自证这是二手电脑,有关人员会不会以学生有电脑为由,取消他的贫困生资格。 再次,政策可行性让人存疑。政策原文是“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在校外租房是很好确定的,那“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这个“经常”如何界定。一个月几次算经常呢,还是一周几次算经常呢,抑或是一天几小时算经常呢。政策制定如此模糊,那执行监督又该如何混乱。大学生毕竟不同于中小学生,每个学生的课程是不一样的。除了他自己,没有人详细知道他的去处。即使是把这个“经常”界定清楚了,那又由谁去执行呢,总不能委派一个尾巴二十四小时跟踪贫困生吧。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获取信息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利的一项基本体现,提请相关部门不要忽略困难学生的信息获得权。 |